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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免抵押贷款,免抵押免担保纯信用贷款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来源:邗江法院

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在居民区、公交车站、商业街等人流密集的地方,各种被称为“城市牛皮癣”的小广告屡见不鲜,令人讨厌。然而,有一些普通市民相信小广告,落入骗局。

图片来自网络。

以下是“错误示范”。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相信别人。

相信开梦想店的小广告

2018年4月19日,怀揣着做店主梦想的周某在邗江区某街道看到一则“免抵押、免信用贷款”的小广告,想到急需资金支撑店面,便立即拨打广告中留下的手机号码联系。

下午4点,陈某在汉江某小区的一家茶餐厅见面,两人相谈甚欢。陈某说他一定会支持他开店的事业。随后,要求周某提供身份证、手机密码、支付宝绑定的信用卡号、支付宝密码等信息材料,称会帮其在手机上“网上贷款”。

手里拿着周的手机,开始了一场“手术”。很巧的是,开始调整周的临时信用卡额度,修改他的支付宝密码。并通过支付宝扫码套现周某信用卡透支款6990元,删除其手机收到的交易信息。

充满期待的周憧憬着自己的“远大前程”。陈某告诉他:“如果做了,一个月之内就会有结果。”

至同月21日,周发现其支付宝密码被修改,信用卡透支6990元。周多次给打电话发短信询问信用卡透支情况,但以各种理由推脱。

周惊觉被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案后,警方经过调查取证,于同月24日将陈某抓获。2018年5月9日,通过家属将上述6990元退还给周,并取得其谅解。

该行为已犯信用卡诈骗罪。

案件移送邗江区法院审理期间,陈某向邗江区法院预交罚款2万元。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信用卡消费人民币699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陈某犯了一个小罪,并表现出悔意。宣告缓刑对他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法院依法对陈某适用缓刑。陈某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自觉改造和回归社会,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出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

法官提醒道

街边墙上的小广告或者各种网站上看到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速贷”、“信用卡代办”等信息,大多是骗局。不要相信他们!

延伸阅读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利用信用卡骗取大量财物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形式: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2.使用无效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

▲恶意透支是指: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两次后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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