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2022年12月30日,上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四项业务规则(《上交所资产支持证券上市条件确认规则应用指引第1-4号》),涵盖发行准入标准、信息披露、分类审核、特定品种四个方面。该业务规则对上交所现有资产支持证券相关规则进行了全面优化整合,将推动ABS产品设计更加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其中,上交所《应用指引4号——资产支持证券特定品种》(以下简称《指引4号》)规范了资产支持证券八个特定品种的认定标准、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管理要求,引导市场创新发展。4号指引首次将可持续发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可持续发ABS”)定义为特定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并确认了可持续发创新结构引入交易结构的可行性。本文将分析4号导则中有关可持续头发ABS的相关规定..
一.识别标准
1.产品定义
为服务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多元化投融资需求,在原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体系下,参与机构积极探索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结构创新。此前,交易所市场已成功发行了多项设计续期交易结构的专项计划,但可持续创新结构在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中的应用仍处于尝试阶段。在4号指引中,上交所首次对可持续发ABS进行了定义,明确了该类资产支持证券的短期属性,确认了可持续发产品结构引入资产支持证券的可行性。在产品定义中,4号指引对“持续发行”做了进一步解释,表示持续ABS的滚动发行是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在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前期和后期的份额转让。
2.产品命名
《指引》明确指出,在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后一种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的情况下,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当标注“可持续发型”,并提示约定的流动性支持措施。
可持续交易结构的引入有利于提高资产盘活的灵活性和效率,同时市场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新品种的发展。基于可持续发ABS的结构特点,4号指引明确了可持续发ABS的三大报销来源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指引4号》指出,还款资金来源包括后一种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的,资产支持证券名称应当标注“资产支持证券(可持续发型)”。在此之前,以持续发行交易结构设计的专项计划与普通专项计划在产品名称上没有明显区别;4号指引发布后,通过命名规则区分可持续ABS和非可持续ABS,将有助于投资者高效识别特定证券独特的交易结构设计和特定交易结构的潜在风险。
对于可持续的ABS,前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主要来自于后期资产支持证券的募集资金,在后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不成功的情况下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对于续保不确定性带来的流动性风险,4号指引首次指出了在业务规则中设置流动性支持措施的重要性。
二。验证要求和信息披露
1.参与机构和资产范围
《指引》重点核查了原始权利人和流动性支持机构,分别强调了持续经营能力和流动性支持能力,同时规定了现有债权资产中基础资产的准入范围。
由于证券的期限较短,基础资产的期限较长,可持续ABS的期限存在错配,对原所有者的经营稳定性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准则4号指出,权益原始所有者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当可持续ABS续期未被选择或不成功时,流动性支持机构通常承担回购基础资产或弥补应付证券本息差额的义务。因此,4号指引指出,流动性支持机构应当具备流动性支持能力。考虑到原始权利人和流动性支持机构的重要性,4号指引强调,计划管理人应当检查相关参与机构的履约能力,并出具核查意见。
在基础资产的获取方面,应收账款(含供应链)、租赁债权、小额贷款债权等现有债权资产因其权属清晰、现金流可预测,被4号指引列入发行可持续ABS的基础资产类型。在此基础上,对于其他资产类型发行可持续ABS的可行性,4号指引相应保留了市场探索空室。
2。更新安排
《准则》对更新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规模调整机制和更新时间表提出了指导性要求。
4号指引在引入续保架构后,对续保程序的安排提出了一些指导性规定。持续型ABS续保时,通常可能会面临部分基础资产到期、资产规模与证券规模不匹配的问题。如果没有额外购买基础资产,更新金额的上限等于资产池中剩余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如果追加申购,续期金额可以大于、等于或小于之前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金额。基于现有市场经验,在续保规模方面,4号指引明确了规模调整机制的可行性。结合专项计划本金的摊销或资产的增加,授予续保证券可以减少或扩大募集资金规模;需要注意的是,在扩大募集规模的情况下,准则4号明确了限于核定规模的要求。
从产品定义来看,可持续ABS的续期本质是资产支持证券在不同时期投资者之间的流通。对于以“可持续发型”命名的证券,前期证券的本金支付将来自于后期证券的募集资金,因此前期可持续发型ABS本金能否按时支付是关键因素。对于一、二期证券续期时间的程序安排,4号指引强调了防范流动性风险的重要性。首先,4号指引指出,中介机构需要在重复计息期内,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形成有效的协议;其次,明确在继续募集资金或流动性支持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情况下,赎回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的时间至少应在赎回日前两天,以保证前期证券的及时派发。
3。风险披露
《指引》规范了可持续ABS的信息披露要点,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和充分风险揭示的要求。
续期结构的设计使得投资者格外关注两期前后资产支持证券的偿还与发售的衔接安排。在规范信息披露要点,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方面,4号指引指出了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首先,4号指引明确了续保结构设计中续保条件、时间等7个关键点的详细披露要求,同时提出了尽职调查和事前授权的披露;其次,定价的公允性、续保失败可能带来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前后期转让时的现金流分配和资金衔接,以及相应的续保交易细节,都对中介机构提出了披露要求,夯实了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责任。《指引4号》除了明确交易前的约定和续期安排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的披露外,还将计划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机制纳入披露范围,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
特别是针对延续结构特有的流动性风险,4号指引明确强调在业务规则中披露终止延续的触发情形和风险缓释措施,并指出中间结构需要充分揭示风险。由于基础资产的存续期长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可能会出现投资者到期应分配的本息收益无法由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支付的情况。对于这种流动性风险,《指引4号》强调中介机构需要充分揭示风险并设定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并指出除流动性支持作为风险缓释措施外,其他基础资产清算措施也可以作为风险缓释措施的交易安排。
III。摘要
在新发布的《指导意见4号》中,上交所首次明确了可持续发ABS这一产品,体现了交易所对创新结构的认可;对于发行探索阶段续期结构的现实问题,4号指引明确了相应的业务规则,体现了上交所规范上市条件、提高上市规则透明度的方向。从业务核查和披露的内容来看,《指引4号》对产品命名、参与机构核查、基础资产获取、续期设计、风险缓释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指导,确立了产品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基本要求,明确了相关中介机构的责任,对于提高可持续ABS的市场认可度,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高质量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自联合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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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上交所 abs 进度查询,上市公司发行abs":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77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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