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官网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日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
为全面贯彻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6〕17号)要求,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严格规划和使用管理
严禁擅自调整项目用地性质。擅自调整土地性质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核实。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对未按规划许可实施的建设项目,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改正的,没收超出产能面积的全部收入,并将开发企业等相关责任单位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准确调控土地供应
根据成府发〔2016〕17号文件相关要求,实施精准调控。对商品房销售紧张的地区,适时增加土地供应规模,适度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控制土地价格,确保满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住宅用地需求。
第三,加快项目建设
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期限开工和完成开发项目的行为。开发企业取得租赁土地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未按期开工建设并竣工,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收取闲置土地费用、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依法处置,并根据不良信用记录扣减企业信用。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的,3年内限制参与本市土地竞买。
第四,实行住房区域限购
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县实行住房限购,同一身份的自然人和法人只能新购1套商品住房(法人单位已用自有资金购买商品住房并用于职工自住的除外)。严格执行住房限购区域信贷政策,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40%。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
完善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规则,加强商品房申报价格引导。商品房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周边楼盘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定价格后,方可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申请;同一项目分期建设销售的,价格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严格管理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严禁网签备案。商品住房合同网签备案后,不予变更或解除。
六、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
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备案现售后10日内,将所有可售房源一次性向社会公开,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反映房源销售状况,并以一房一价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卖房号、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为个人提供首付、发布虚假交易信息等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否则,关闭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暂停受理开发企业后续项目预售许可,取消中介机构存量房网签,降低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评分并公开曝光,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整顿市场违法行为
加大查处力度,严惩违法房地产广告、违法合同和不正当竞争行为,重点查处含有承诺投资回报、虚假承诺户口和升学就业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骗取定金、订金等欺诈合同行为,恶意炒作、哄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公安、工商机关依法处理。
八、加强销售价格监管
严厉查处明码标价、违反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申报价格、哄抬房价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价格异常和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对开发企业进行降级直至取消其资质;禁止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3年内进入我市土地市场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购买土地。
九。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严禁互联网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集资业务,对此类机构进行全面清查和严格监管。严惩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十、加强住房保障。
完善“租、售、补”三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
十一、打击造谣。
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编造信息、虚假报道、造谣生事的个别媒体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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