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坏账和核销的定义
坏账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符合《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认定条件的债权和股权资产。
核销是指金融企业对已确认的坏账进行核销,对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核销或直接调整损益,将资产核销至表外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二,确定坏账的标准
金融企业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后,可以认定符合《不良债权或股权认定标准》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并提供核销所需的相关材料。
下列债权或股权不得作为坏账核销:
(一)借款人或担保人具有经济偿还能力,因故未能按期偿还的金融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规避或中止空金融企业债权;
(3)规避或中止金融企业债权的行政干预空;
(四)金融企业尚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收回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或股权。
提醒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持有的不良债权或股权,只有符合上述坏账认定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且不属于上述不能作为坏账核销的情形,才能确认为坏账,不符合坏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不能核销。
三、坏账核销申请材料
金融企业核销坏账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呆账核销申请材料,包括债权、股权的发生情况,呆账产生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抵押物及其处置情况,债权、股权的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等。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可以通过上市核销。
(二)金融企业核销坏账时,应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包括财产清偿证明和收回证明。无法取得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外部证据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催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财产核销。内部证据应清晰准确,并由拟核销坏账的机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者追偿报告应当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坏账产生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偿过程等内容。
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或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明被撤销债权的法律程序,包括诉讼或仲裁的过程和结果;不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说明不诉讼或不仲裁的原因。
提醒金融企业注意坏账核销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列明债权股权的发生情况、坏账产生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抵押物及其处置情况、债权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实践中我们发现,由于涉案债权或股权形成较早、负责人变更、资产转移等原因,导致相关债权或股权的发生和追索无法追溯。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企业应加强文件、档案的管理,在文件交接过程中特别注意制作交接清单,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四、核销坏账应履行的程序
金融企业核销坏账,必须经过内部审计程序。各级行(公司)收到下属行(公司)的申请材料时,应根据内部组织机构和职能分工,组织核销处置、信贷管理、财务会计、法律合规、内控等相关部门进行集体审议,相关部门由主管人员审批。
金融企业呆账核销权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根据其公司治理要求和授权机制行使。金融企业管理层可根据自身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对下属分支机构实施差异化转授权。
金融企业核销呆账时,必须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
动词 (verb的缩写)坏账核销的保密性和追偿性
(一)呆账核销必须按照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责任追究、逐户逐级上报、审核批准、对外保密、账目存档的原则。
对于呆账核销,提醒金融企业注意对外保密,不得违反呆账核销保密制度,向借款人和担保人泄露呆账核销情况。
(2)坏账核销后是否不需要收回?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于核销后的坏账,金融企业应继续进行尽职回收,尽可能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
不及物动词责任
《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损失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每核销一笔坏账,都要找出坏账形成的原因,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理、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对坏账损失的责任人,应根据金额的大小和性质进行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总行(总公司)必须根据坏账发生情况和坏账核销审批情况,建立坏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坏账核销管理。"
第二十条规定:“金融企业必须建立呆账核销责任制度。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的坏账,或报审计或审批单位核销的坏账,根据金额和性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金融企业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坏账损失责任人不落实核销的,追究批准核销坏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对应当核销的坏账,因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而长期不核销、隐瞒不报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或处罚。"
提醒金融企业认真核销坏账,查明相关人员是否应对坏账损失负责。坏账损失责任人不落实核销的,追究批准核销坏账的负责人的责任。
本文作者:
李瑞卿,德恒北京事务所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保险资金运用、银行、信托和证券。
指导合作伙伴:
刘换芝,德恒北京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企业兼并重组、投融资业务、银行、基金、信托、证券、保险资金运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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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能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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