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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后贷款合同不见了(贷款买房贷款合同丢了还能补吗)

贷款知识 花魂yo 投稿

最高人民法院:开发商将退还购房款???,下面是花魂yo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买房后贷款合同不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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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银行买房贷款失败将由开发商退还。购房者不必还钱。如果你贷款买房,那么房产永远不会完工。如果没有拿到房子,却要交钱、还房贷债务,这种情况显然违反了公平原则。据此,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院改变判决,确定了以下原则:

· 1、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而终止合同的,开发商将向贷款银行和购房者返还本金和利息。购房者无需支付银行贷款。

· 2、银行贷款合同虽然有正式条款,但贷款尚未还清后,购房者必须返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该条款也是无效的,对购房者没有约束力。原因如下:

→1.由于开发部未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被终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也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终止。根据法律规定,卖方的开发公司此时必须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返还给银行,而购房者则没有返还的义务。

→2.如果银行贷款合同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解除,借款人必须立即返还本金、利息、罚息和实现借款人所欠债权的费用,或者移交给借款人卖家。直接将贷款转给借款人。上述金额退还给债权人。但如果该条款是银行预先准备的重复使用的标准条款,显然不合理地增加了购房者的责任。根据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免除一方责任、增加另一方责任、排除另一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3.开发商失败,未能交付房屋,导致各方签订合同,但实际上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和银行抵押贷款拿走了房产。根据合同,银行不仅享有抵押权,还享有对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并没有得到房子,他们支付现金并偿还抵押贷款。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处理,即使购房者解除合同无过错,但仍要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显然不合理。负担加重,各方权利和义务不平衡。它违反了正义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终止,商品房贷款合同也终止后,出卖人必须清偿购房贷款本息并购买房屋。 。分别收取的钱。返回安全方和买家。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违约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包括本法第三章第六章第一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条件,违约条款规定一方免除或者减少不合理地承担责任,增加对方的责任,限制对方的主要权利,并提供格式条款放弃对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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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房贷款合同丢了还能补吗

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是否按时还贷,事关个人征信。李哲(化名)因变更手机号码后未收到银行催还款通知,导致贷款逾期,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那么,李哲的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谁来负责?

案起缘由

变更手机号码后未收到

短信提醒造成逾期还款

2012年2月15日,李哲因购房需要在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办理贷款41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还款周期为一个月,每月需还款4000余元,还款日为当月的15日。银行在每月的12日会发送一条下个月15日按时还款的提醒短信。

2018年5月,李哲因个人原因在青海某银行西川南路支行自助机修改手机号码,因自助机业务受理范围有限,李哲在修改手机号码时仅修改了银行个人预留手机号码,并未同步变更个人贷款短信通知手机号码。旧号码注销后李哲没有收到贷款还款提醒,他也忘了每月还贷款的事。2020年10月,李哲前往银行办理其他业务时,征信部门告知他:因贷款逾期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李哲赶紧将逾期贷款结清,但为时已晚,个人征信已受影响。

李哲认为,自己的征信出现逾期记录是因为银行没有在他办理变更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业务后,按时发送提醒还款短信导致,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应当为他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中的逾期记录并赔偿精神损失费。随后,李哲将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逾期还款行为

是否与手机号码变更有关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城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李哲逾期还款行为是否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有关。2.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是否应当为李哲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中的逾期记录,恢复征信。

李哲诉称:“我在银行修改预留手机号码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提示我贷款手机号码此处不能变更,需要在其他系统修改,导致我只修改了个人预留手机号码,而贷款签约手机号码未修改成功。之后我一直没有收到银行的还款提醒短信,也没有收到逾期还款提醒,导致我出现逾期还款。我将所有贷款结清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已经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了我的信贷逾期还款信息,导致我个人征信受损。”

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诉讼代理人辩称:首先,借款合同是李哲本人签订的。因银行自助机业务受理范围有限,只能更改客户在系统中预留的手机号码,而变更贷款短信通知手机号码需要客户本人持身份证、银行卡至柜台办理。李哲在变更手机号码时没有及时告知青海某银行西川南路支行工作人员自己有贷款的事实情况,导致未变更个人贷款短信通知手机号码。银行每月12日会短信通知提醒客户将足够金额存入还款账户中,并告知逾期未还金额,会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做到告知义务。借款合同载明:“借款人如遇手机号码变更、停机、遗失、被盗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防止因本人未及时告知而发生贷款信息误发送事件。”但是,李哲在变更手机号码后没有书面通知银行,所以银行无法得知他修改了贷款手机号码。同时,李哲在变更手机号码之前就有逾期记录,李哲的还款义务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产生的,短信提醒只是还款的附加服务,不能作为不还款的依据。

法槌落定

短信提醒只是附加义务

应按时偿还贷款

关于李哲逾期还款行为是否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有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哲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已经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李哲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借款合同中,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还款日期等均有约定。李哲诉称,因其在银行修改预留手机号码时,银行工作人员未提示贷款手机号码需要在其他系统修改,导致贷款签约手机号码未修改成功,未收到还款提醒短信,也未收到逾期还款提醒,导致出现逾期还款。但是,李哲从2012年起就每月向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还款,对还款日期是明知的。其修改手机号码时间为2018年5月29日,2018年3月李哲就已经出现逾期还款,李哲在修改贷款预留手机号码时应当书面告知贷款人,李哲未书面向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未收到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短信通知,且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的短信通知义务仅是其贷款服务的附随义务,李哲的还款义务不以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短信通知为前提,李哲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李哲称未收到还款短信提醒导致还款逾期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是否应当为李哲消除个人征信记录中的逾期记录,恢复征信。法院认为,国家设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提供相关信息服务。李哲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在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信息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借款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该条款内容设定为加黑字体,与合同中其他文字内容易于区分辨别,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已尽到对该格式条款的提示义务。李哲在逾期还款时即应知晓逾期还款的法律后果,根据前述格式条款的约定,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如实上报李哲逾期还款信息无须再向李哲告知,银行作为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其按照规定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李哲逾期信息无须告知李哲本人,故李哲关于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将其逾期还款信息上报前未对其予以告知的行为违法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李哲诉讼请求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为其消除征信中的逾期记录、恢复征信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而李哲所主张个人信用受损、社会评价变低,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李哲自身的逾期还款行为,且贷款人上报征信逾期记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李哲要求青海某银行黄河路支行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城北区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哲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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