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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贷款人资料造假(假资料贷款银行有责任吗)

申请贷款被银行认为资料造假拒贷了,如何补救?,下面是南方房产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贷款贷款人资料造假

今天某客户向我咨询,说申请贷款被银行拒贷了,问题如下:

申请贷款被拒

这是一个悲催的事情,这个客户贷款失败的原因好遗憾,估计银行怀疑虚假的收入证明了,也就是银行误会该客户根本不在这个公司上班,仅仅找该公司开了一份收入证明而已,因为正常来说,员工不会不知道自己的公司地址的,毕竟每天要去上班的!

该银行做出退件的决定,其实也不是绝路,也可以找银行的人沟通一下,看看能否通融,如果客户提供的是真实的资料,可以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比如其实你是新入职的员工。

比如你在另外一个分部上班,总部地址你一时紧张脑袋突然短路了。

如果银行认为其他资料良好,比如工作单位不错,征信良好,收入,流水都挺好的,也有回旋余地的。

类似的问题在信贷中也有发生,比如银行电话咨询借款人的时候,借款人居然不知道买的房子小区名字,也有的借款人不知道自己的银行流水上的银行名字。

对于这些问题,又如何解释呢?

银行会认为你不知道小区名字,你可能是代持的(代持就是A出钱,是真正的买房人,B仅仅因为有买房资格,可以解释为这个房子其实你妈妈(适合未婚),或者你配偶(适合已婚)去看房的,是他们要买,你只是配合签字付钱而已。

如果你不知道自己的银行卡流水的银行名字,确实有点不太合适,这又如何解释呢?如果你是男的,也可以解释为妻管严,你的工资都是老婆管的。如果你实在答不上来,那就不失礼貌又坚定的挂电话,假装老总突然找我了,晚点联系,挂了电话后你赶紧了解信息,然后再考虑接听电话。

下面是针对客户提问的解答

1你说的四大行与其他银行审批宽松问题,这个也不是绝对的!当然在一定程度也是对的。总体上来说有的银行在某一个方面松一些,有的银行在另一方面松一些。

2你的第一次被退,对于第二次房贷的影响在于有了征信查询记录,如果第二个银行问你为何最近有他行的征信查询记录,你需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比如第一个利率高你放弃了。

你现在再次去申请,也是看你的资料是否有问题,建议你详细的将资料给第二个银行仔细审核一下。然后看看具体情况,如果第二个银行认为没问题,那就送第二个银行,如果第二个银行认为有问题,那就不要送了,再换一个银行。送的银行越多,如果不批,后面的会越难批。

因为征信查询记录越多,银行会担心你的单质量有问题。

3开发商与银行当然关系密切了!互相帮助的!不过你让发展商的销售找银行,因为销售级别可能也不高,所以未必会给你特别的照顾的。

当然了,是否有特别照顾,也不是大问题,关键还是你的资料是否符合银行的要求,如果符合了,银行自然会批的,如果不符合,那就自然会麻烦一些。

由于我对你的资料不太了解,也无法针对性提供建议,故而上面建议你提供全套齐全资料给第二个银行,另外你的资料的信息,你自己必须熟记,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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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资料贷款银行有责任吗

预约合同的法律理解

1、针对本合同而言,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协议书、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契约性文件。

2、预约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在一般情形下,预约合同不同于当事人间签署的意向协议、合作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文件,除非意向协议、合作备忘录、会谈纪要等文件具备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且在前述文件中有明确约定的法律后果,否则,前述文件并不会产生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不能简单孤立地仅凭借双方之间订立的协议来加以认定;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4、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不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或无法按照预约的内容与对方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之约定未签订本合同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对于双方在公平、诚信原则下进行了磋商,由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就其他条款达成一致致使正式合同不能订立的,则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构成预约合同所指的违约情形,预约合同应当解除。

银行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银行故意对借款人续贷作还旧贷续新贷的虚假承诺,或故意隐瞒事实诱使第三方提供资金(民间又称“过桥资金”)代为偿还借款人的旧贷而后向借款人续贷的情形,偶尔也会有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故意诱使“过桥资金”提供方为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情形;一旦出现前述情形,银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大致情形有:

1、银行对预约合同的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银行对“过桥资金”提供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过桥资金”的提供方依法向银行提起撤诉之诉,返还“过桥资金”并赔偿损失。

4、“过桥资金”的提供方依法提起确认合同效力案,主张代偿行为无效和返还“过桥资金”并赔偿损失的诉求。

现行法律索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阅案例及裁判观点

参阅案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某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再360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观点:银行是在过桥方决定是否向原债务人出借款项时向过桥方进行了不实陈述,从而造成过桥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并遭受损失,银行的虚假陈述构成了故意欺诈,银行应当向过桥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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