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下面是信合名师大讲堂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2017商业贷款打几折
老师好,我想请教您一个问题。现在会计上对现金折扣做为合同的可变对价处理。对于卖方来说,应按货物现金折扣前的价格开票并缴纳增值税,买方由于想要享受现金折扣会快速回款,支付的金额就会小于卖方开具发票的金额,发票金额与收到款的差额部分是现金折扣卖方确认为财务费用,对于卖方的涉税我能理解。
但对于买方来说,从卖方购买的货物会按发票上的价格计入存货的原值,也就是存货的计税基础。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在会计上要冲减财务费用。
如果交易金额如果很大,那冲减的财务费用会很大,企业也没有贷款,没有什么财务费用的支出,财务费用就会形成一个很大的负数,这个会不会引起税局的关注,有没有增值税的事儿呢,会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是资金利息收入,而产生交增值税呢?希望您给我个指导。
一、商业折扣(即折扣销售)
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因购买方需求量大等原因,而给予的价格方面的优惠。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打折促销”,其目的是为了刺激潜在购买方发生购买行为,一般与实现销售同时发生。
(一)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图: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销售方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购买方处理:购买方以扣除折扣额后的金额作为存货的计税基础。
二、现金折扣(即销售折扣)
通常是为了鼓励购买方及时或尽早偿还货款而给予的折扣优待,一般发生在销货之后。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销售方为促进产品销售,扩大市场占有率,往往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但这样会使企业由于延迟收款而形成应收账款,从而会大大占用企业的资金,增加企业管理应收账款的成本,甚至有一些应收账款甚至会出现坏账造成损失。销售方会根据自身及客户状况来设置相应的“信用条件”,即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尽快付款而给客户提出的付款要求,包括信用期间、现金折扣和折扣期间。
信用期间是企业允许客户从购买商品到付款的最长时间,信用期间越长,越利于企业销售商品,但会占用资金,增加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现金折扣越高,提前付款的客户越多,但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企业的利润。
折扣期间是企业给予客户享受现金折扣的时间,客户只有在此期间付款才能得到现金折扣。
信用条件(现金折扣)经常表示方法为(1/10,2/20,n/30),它的含义是:客户在购买货物后,可以在30日内付款;如果客户在1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价格1%的折扣;如果在20日内付款,可以享受价格2%的折扣。)
(一)会计收入确认
需要特别注意区分“旧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差异。旧收入准则采用全额法来确认销售收入,而新收入准则则是采用净额法来确认销售收入。
案例:比如信合公司2023年3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甲公司,销售价格10000元(不含税价),税率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
甲公司于2023年3月6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00元(10000*2%)
需要特别注意: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吸引客户提前付款而给予的价格上的优惠,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假如甲公司10日内付款,所享受的现金折扣为200元(现金折扣额是以销售方信合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10000元为基础计算的200元,而并非以信合公司应收款项11300元为基础计算的226元。)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额相当于代收代付款项,如果现金折扣额以应收款项作为计算基础,则销售方在增值税税额上也给予了购买方现金折扣,而事实上,销售方并没有少确认销项税额,购买方也没有少确认进项税额。
1.在旧收入准则下,2023年3月1日销售时,全额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故所得税方面无税会差异):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实际收到货款时,现金折扣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11100
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2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1300
2.在新收入准则下,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收入准则等最新问答》(2020年12月11日发布)“1.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情况一 信合公司根据商业习惯及以往经验,合理预计甲企业会在10日内付款,即预计甲公司可享受2%的现金折扣200元(10000*2%)。
2023年3月1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00(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
预计负债(现金折扣)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100
预计负债(现金折扣) 2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1300
情况二 信合公司根据商业习惯及以往经验,合理预计甲企业会在20日内付款,即预计甲公司可享受1%的现金折扣100元(10000*1%)。
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00(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
预计负债(现金折扣)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实际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1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收入转回-会计估计不准确)
预计负债(现金折扣) 1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113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针对大量的同类型交易事项,对于新收入准则的把握会比较简单,会计估计也会比较准确,但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对于偶发的交易活动中的“现金折扣”的交易价格最佳估计数的确定还是有些困难的。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三)在增值税处理
对于现金折扣,因在现金折扣前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发票已经注明税额,因此要按折扣前的全额计算纳税。
(四)税会差异
首先,“现金折扣”并不适用增值税“差额扣除”的政策,新收入准则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增值税仍要按照全额确认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其次,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要全额确认收入,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则要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这就会形成企业所得税与会计上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先要纳税调增处理,调增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再纳税调减处理,调增财务费用,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税会差异进一步加大,我们建议企业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具体规定的部分税会差异,按现行税收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备查和票据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建议对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中收入成本差异,做好差异明细台账,备查相关资料,比如买卖双方签章的现金折扣确认函或协议等。
(五)购买方取得现金折扣是否会被视同提供贷款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贷款服务”是以收取“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为最终目的。而购货方购买货物支付货款,对于购货方来讲,属于履行义务,购货方本身并没有提供任何的应税行为。
结合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对于“现金折扣”的定义,购买方享受的现金折扣的“折扣额”是“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而非贷款服务。
结合本文案例,购买方甲公司在账务处理方面如下:
购进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
贷:应付账款-信合公司 11300
实际支付货款时:
借:应付账款-信合公司 11300
贷:银行存款 11100
财务费用 200
三、销售折让
通常是指由于货物的品种或质量等原因引起销售额的减少,即销货方给予购货方未予退货状况下的价格折让。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第三款,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来源:信合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刘少卿
2016年房贷利率打几折
随着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两则通知,近日31地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全部出炉。这意味着,认房不认贷后,9月25日起,存量房贷利率将迎来首次普降。
“我的房贷会降多少?能省多少钱?”成为不少房贷一族关心的问题。经济导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了解到,目前山东16市首套房商贷利率政策下限表已公布,除济宁有三个时间段外,山东其他15市2个时间段的当地执行利率下限水平分别是LPR和LPR-20BP。那么,你的房贷也在此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的调整范围内吗?最多又能省多少钱呢?对此,经济导报进行了调查走访。
01对应时间段
调整加减点
“2020年在济南买房,当时放款的首套房商贷利率是5.1%,即LPR+45BP。”日前,济南白领刘玲对经济导报记者说起了她的购房经历。随着这两年LPR多次调降,她的房贷利率在今年2月重新定价后降至4.75%。
“这次政策出来后,我的房贷利率到底能降多少?按照下限是LPR,那就是4.2%。”对此,刘玲满怀期待。
“这两天不少客户都来咨询存量房贷调整的问题,我们也与银行方面保持沟通联络。”山东中住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济南门店一位经理夏琳琳在与经济导报记者沟通时表示,“以前高息‘上车’的业主在9月25日以后就可以去银行调整利率了,按对应时间段山东(除济宁)可调整为LPR或LPR-20BP。当然具体情况要看各银行的执行。”
“以2019年10月8日至2022年5月14日这一时间段为例,因为这一阶段还是LPR加点的政策,放款利率要高一些。”夏琳琳算了一笔账,首套房商贷本金100万元,贷款30年,按照4.75%的贷款利率,每月要还款5217.68元。若按此次规定调整到目前LPR4.2%,月均还款仅4890.17元,每月能省327元,一年能省近4000元。
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能调到多少?建设银行客服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按照人民银行通知,本次调整后的贷款利率水平,在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本次调整不涉及LPR,主要是调整加减点。
“假设您现在的贷款利率为5.1%,LPR为4.2%,那您的贷款利率就是按LPR+90个点确定的,也就是4.2%+0.9%。若按有关规则,假设您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调后执行的水平为LPR+10个点,那本次您的利率就会下调80个点(即90个点-10个点),也就是您的贷款利率会从现在的5.1%,调整到4.3%。”建设银行客服表示,“我行会在上述政策空间内,充分考虑百姓诉求,保障客户权益,进行调整,具体请以我行后续公告为准。”
青岛银行工作人员回应,“我行将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抓紧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开展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后续进展信息,将及时在我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点等渠道公告,敬请留意。”
02 部分政策待明确
“我是2018年在济南贷款买房的,当时是基准利率上浮15%,后来LPR换锚也跟着转了,现在贷款利率是5.03%。”9月3日,济南市民孙建宏向经济导报记者咨询,“上浮15%是几个基点?我的贷款在这次调降范围吗?”
因为是2018年贷款买房,孙建宏实际上并不在此次山东公布的2个时间段内。就此,相关业内人士表示,具体要问一下商业银行。随后,经济导报记者陪同孙建宏拨打贷款行的电话,暂未得到明确答复。
2019年10月8日以前的首套房贷利率是否在调整范围?建设银行客服人员回复经济导报记者表示,本次调整范围是指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2023年8月31日前我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贷款,或实际住房情况已经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铺等商业用房的贷款,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当前执行利率如低于本次首套住房贷款拟调整到的利率水平,则不进行调整。
从全国性方案出台,到因城施策落地,依然有许多细节待明确。在不少房贷一族看来,发放时利率下限是关乎借款人最终能否受益以及受益多少的关键。但因为不同阶段、不同城市执行的房贷利率下限政策变化和差异较大,明确这一参照指标成为借款人和银行顺利协商的前提。
经济导报记者观察全国多地公布的首套房贷利率历史下限值发现,深圳、上海、厦门等地不仅公布了LPR换锚后的利率执行下限,对于LPR换锚前的调降标准也予以明确。如上海时间段为2016.3.26-2019.10.7的首套房执行利率下限是基淮利率9折;厦门时间段为2019.8.30-2019.10.7的首套房执行利率下限可以在1.05倍基准利率或LPR+30BP中二选一。
“首套房贷调降政策适用人群:一是贷款发放时按首套房政策执行的贷款;二是贷款发放时并非借款人首套房,但后续当地政策调整为‘认房不认贷政策’,或者借款人后续出售了其他住房,导致目前借款人的实际住房情况符合‘首套房认定标准’的。”融360数字科技研究院分析师李万赋告诉经济导报记者,调降方式是借款人可向承贷银行申请用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或者和承贷银行协商,变更合同利率。调降利率借款人可以和银行自主协商,但不能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存量房贷利率确实该调。因为一般来说,房贷利率额度比较大,期限比较长,而且以前放款利率都比较高,现在的基准利率下调幅度很大,所以说应该普调。”山东财经大学博士生导师陈华教授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存量房贷利率不调的话,对贷款人是不公允的。因为现在存款利率下行,贷款利率也一直在降,应满足房贷族的合理诉求。同时也是刺激再消费、保护购房者利益的一个具体表现。”
本文源自经济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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