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还不上会坐牢吗?只要不是骗贷,其实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可怕,下面是71钱包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还不起要坐牢吗
现今社会的飞速发展,导致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都养成了一个超前消费的坏习惯。“贷款”成了现在大部分人的一个提款机,那么超前消费就导致了还款困难的问题。有部分人还款能力跟不上,而很小部分人本着“凭本事借的钱,为什么要还”的态度,实施骗贷行为。下面小七和大家讨论下,什么样情况下不还款构成诈骗罪?什么情况属于民事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人存款要以优惠条件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此外,还有许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为支持生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潜逃。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证明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明,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里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抵押,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本项规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如果不还的情况达到严重时可能会构成犯罪,不过银行可以提供其他的方案来解决的,如果是骗贷的情况就会构成犯罪了,一般是在3000以上构成犯罪。如果有其他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也可以私信我!
信用卡欠九万我坐牢了
信用卡透支19万余元后逾期两年多,为此,银行将担保人告上法庭,要求在偿还本金之外,还要支付17万余元的违约金、1.8万余元的滞纳金、6.8万余元的手续费。历经两审后,法院于近日终审此案:银行收取违约金证据不足,驳回其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信用卡滞纳金,至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是否收取违约金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必须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未协议约定的,索要违约金依据不足。 □泉州晚报记者 黄墩良
信用卡逾期会带来严重的后果(CFP供图)
案情 借款人未还款 两担保人成为被告
给别人担保,黄先生和王先生摊上了大事——被银行起诉,吃了官司,起因是借款人陈先生未能按期还款。
2013年7月6日,陈先生向某银行惠安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信用额度为20万元,消费透支年利率10.8%。在办卡相关资料中,黄先生、王先生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自愿为陈先生在使用该信用卡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陈先生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但在2015年7月18日开始逾期,本金为19万余元。眼看着每天的滞纳金噌噌往上涨,2018年9月5日,黄先生和王先生各出了9万多元,将信用卡本金全部偿还了,但尚欠的滞纳金、手续费等未还。
今年3月份,银行作为原告,将借款人陈先生、担保人王先生和黄先生起诉到惠安县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偿还这些钱:截至2016年12月21日共计欠滞纳金18047.99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累计拖欠信用卡违约金172258元,手续费68345.14元。
一审 用户构成违约 得付17.2万元违约金
庭审时,银行向法院提交了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关于对部分贷记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其中载明,调整涉案银行旗下的银行收费标准中“滞纳金”为“违约金”,调整“透支利率”档次,自2017年1月1日执行。并称,“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调整前,滞纳金的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调整后,违约金的收取标准为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最低5元……银行因此认为,自己主张2017年1月1日前收取滞纳金,2017年1月1日后收取违约金并无不当,且根据调整后规定的收取标准计算。
王先生和黄先生均认为,银行主张约定的滞纳金过高,超过法律标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是高利贷、利滚利,银行的要求非常不合理。
法院一审结果支持了银行的诉求,认定陈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判决陈先生偿还滞纳金18047.99元、违约金172258元、手续费68345.14元。王先生和黄先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先生追偿。
终审 公告系单方行为 用户无需付违约金
王、黄二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改判。
他们认为,根据《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的规定,银行自2017年1月1日取消滞纳金后,违约金应当与陈先生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及相关收取方式与标准。然而,银行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陈先生自2017年1月1日后的逾期未还款违约金进行协商,应当认为自该时点后双方未约定违约金。银行发布调整“透支利率”档次,并将滞纳金改为违约金的公告,仍然需要进一步证明其已将该公告送达陈先生并告知公告具体内容,否则不能视为银行与陈先生就违约金达成协议。
经过审理,泉州中院认为,银行发在网站上的公告系银行单方行为,因此该公告不能作为银行收取违约金的依据。银行也未能提供其与办卡人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的证据,因此对银行主张该案诉争款项应自2017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王先生和黄先生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先生应偿还滞纳金18047.99元、手续费68345.14元。王先生和黄先生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先生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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