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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工作报告点名的穆嘉案、曾宪波黑恶犯罪案是什么案?,穆增科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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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点名两起涉黑涉恶案件:贾母案、曾宪波案。

本报讯(www.thepaper.cn)梳理公开报道发现,贾母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涉黑涉恶“套路贷”案。曾宪波等27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被全国打黑办评选为严惩黑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曾宪波等27人是典型的涉恶犯罪集团。

“套路贷”涉黑案一审开庭。

据“天津高法”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贾母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涉团伙“套路贷”案件。

虹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贾母招募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擅自以“万融宏泰”、“宏泰丁盛”、“鸿业恒信”等名义成立公司,对外非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后来,他不满足于获取高额利息。当年6月,他以该公司为“壳”,成立了以贾母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组织。机构内部分工明确,有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催收部门严格管控。其从一开始就将常规贷款与暴力催收相结合,企图通过“虚增债务”、“任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户平账”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

消息称,该组织在审查贷款资格时做好暴力催收准备,提前了解受害人的资产和家庭情况;签订借款合同时故意制造还款陷阱;交钱时先提前收取第一笔利息,另外收取手续费、户籍费、中介费等各种费用,使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还款时故意设置诸多障碍,使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人为制造违约;催收中,以拘禁、殴打、劫持人质、威胁、体罚、侮辱被害人或者骚扰、威胁其亲属等手段强迫被害人签订巨额虚假借款协议,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巨额债务;指使组织成员冒充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人员,通过虚假的“转账指令”进行举债;最后将无力还款的受害者“转移”到其他小贷公司,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

同时,该组织为逃避法律追究,使暴力催收合法化,要求受害人签订虚假的房屋、汽车买卖、租赁、抵押等协议,并故意带着被拘留的受害人到公安机关出庭,甚至到公安机关解决所谓的“经济纠纷”。该组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犯罪20起,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使大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部分被害人在外地藏匿不敢回天津,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秩序,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虹桥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穆家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2年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典型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娄底中院”微信公号消息,2019年1月22日,娄底中院召开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曾宪波案等十起典型案例。

通报称,2010年以来,曾宪波与被告人曾宪鹏、曾、卿正东、“糯米”等人聚会。2011年,曾宪波结识被告人周、曾教康等人,后跟随曾教康在新化县尚美镇马鞍山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有了一定的经济基础后,曾宪波一伙在马鞍山迅速壮大。2012年,曾宪波纠集被告人、曾良、刘团、(绰号“东北佬”)、(绰号“杀猪彭”)、(绰号“彭几”)组成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

2013年,曾宪波为了扩大集团的影响和实力,专门在新化县石冲口镇制造了多把砍刀和管闸,用钓鱼袋包裹起来放在自己家里,供集团成员随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被告人李某某、、蔡玉文、曾英杰等人加入该集团。

2012年至2016年,以曾宪波为首要分子,曾宪鹏、周、曾、刘团、曾亮、(绰号“彭几”)、曾鹏(绰号“杀猪彭”)、李玉峰、周昌辉、李某某、卿正东为积极参与者,新化县为典型,

新化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曾宪波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26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曾宪鹏等7人以“不是犯罪集团成员,是从犯,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曾宪鹏等7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娄底中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曾宪鹏等7人在二审期间表示认罪、悔罪,并自愿书面撤回上诉。这是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裁决是允许的。

娄底中院在此案中的典型意义概括为:此案中犯罪组织骨干或核心成员多达9人。这些犯罪组织成立于2012年。若干年后,发生多起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均在新化县尚美镇进行,并伴有赌博、借贷等违法活动,恶贯满盈,欺行霸市,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曾宪波等人进行的犯罪活动并不是单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明显带有逞强称霸、树立恶名的恶势力性质。如果不及时打击,任其发展,很可能会发展成黑社会组织。该案的宣判显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坚定决心,被全国打黑办评选为严惩恶势力犯罪集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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