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新闻】
作者:王金峰
4月29日上午,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清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一案。
被告人朱清海因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8年10月,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满释放,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贾母(另案处理)非法成立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先后招募被告人朱清海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了多起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欺凌、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朱清海作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一般参加者,参与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3起犯罪。
2015年6月,被害人安某某向贾母公司借款15万元。因安某某逾期还款一日,贾母、牟星逼迫安某某写下65万元的虚假欠条。在安某某已归还欠款20万元的情况下,强行索要债务,纠集、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挟持安某某到另一家公司进行个人控制。与此同时。牟星、李某(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安某某;贾母威胁说要用刀打断他的手。后指使被告人朱清海、、李某等人将安某某带至辽宁省葫芦岛市津南区某浴场、潮阳市等地继续人身控制,逼迫安某某联系家人交付木制家具一套及现金20万元。
2015年10月12日至13日,被害人王某某到公司欲延期返还本金。擅自认定违约,指使被告人朱清海、孙谋(另案处理)等人在其公司及南开区某宾馆内,对王某某实施人身控制,并以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劫得人民币2万元。
2015年12月9日,被害人王某向公司借款,签订了17.1万元的虚高借款合同,并将其宝马车抵押给该公司,实际收到9万元。同年12月24日,王按约定到公司,将现金6万元退还被告人朱清海。同年12月31日22时许,朱清海将王骗至公司。、朱清海等人对王某进行威胁,逼迫王某返还17万元。王在同意还款后被迫离开。随后,、朱清海等人先后到王的单位和住处对其进行威胁。王被迫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2月1日支付朱清海3万元。2016年2月的一天,、朱清海等人前往王家,强行索要一块手表和一条象牙项链作为抵押。后王付给朱清海5000元赎回象牙项链。朱清海因其他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等人再次敲诈王某4万元,王某的汽车被等人变卖获利。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的宝马车在价格认证基准日的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2万元。
本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暴力勒索罪追究被告人朱清海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清海在宣判后又发现新的罪名,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清海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服法。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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