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刑事判决,左怀岩虚开扣税发票案二审,被告人左怀岩为获取好处费,主动介绍杨鹏虚开扣税发票给贵州8家公司。左怀岩在犯罪中起介绍作用,杨鹏根据左怀岩提供的信息制作发票,左怀岩通过发票和账户密码在杨鹏和徐平之间进行资金回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左怀岩犯虚开扣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原文如下:
抗诉机关是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左怀岩,又名左岩,男,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山东省夏津县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2019年11月29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木兰派出所逮捕,暂押亳州市看守所。同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晓静,河南天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汉义,河南苍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河南省温县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河南省温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左怀岩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并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豫0825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左怀岩提出上诉,温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单锋、李炜光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左怀岩及其辩护人王晓静、王汉义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左右,徐平(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左怀岩找人虚开票据,左怀岩将此事告知杨鹏(已判刑)。经杨鹏同意,2015年12月17日至2016年5月20日,以文县怀康大鹏种植合作社、文县金康种植合作社、文县晓辉种植合作社、文县盛达怀药种植合作社、文县灵芝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先后到贵州铜仁市健源药业有限公司、乐宝药业有限公司、李来药业有限公司、云轩药业有限公司、松仁药业有限公司、魏翔药业有限公司八家公司 如喜宝药业有限公司、华珍药业有限公司虚开203份总面值2014755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将杨鹏提供的5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银行账户和密码提供给徐平,制造“资金回流”的假象,逃避税务机关的检查。 徐平向左怀岩支付了面值约0.8%的回扣,左怀岩在向杨鹏支付约0.6%的回扣后占有了剩余的回扣。付款公司使用温县5家合作社虚开的203张发票在税务部门抵扣税款,共计2619181.63元,左怀艳非法获利4万余元。
左怀岩于2019年11月29日被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木兰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亲属退出违法所得,国家税收损失共计19.81万元。
被告人左怀岩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提供了温县怀康、灵芝等5家合作社向铜仁市健源药业、乐宝药业等8家医药公司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及银行往来明细、与左怀岩、左怀岩与之间的银行账户明细及统计表、寄给左怀岩的物流单据、贵州铜仁市税务机关提供的虚开发票抵扣凭证等书证,证人张、张,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温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怀艳在明知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介绍他人虚开其他抵扣税款发票,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左怀岩在共同犯罪中是中间人,在犯罪故意、实施主体行为和非法获利方面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左怀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赔违法所得的,应当酌情从轻处罚;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和国家税收损失。根据这一判断:
1.被告人左怀岩犯虚开扣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二、退还的198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温县人民检察院抗诉,一审判决认定左怀岩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导致量刑极轻。主要原因如下:1 .被告人左怀岩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第一,从犯罪角度看,左怀岩为获取利益,主动介绍杨鹏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给贵州8家公司;第二,杨鹏与徐平不直接交易,而是由左怀言介绍,左怀言是积极的实施者和参与者;三是整个犯罪时间跨度长,虚假索赔多,涉及市场主体多,抵扣税款巨大,犯罪后果严重。左怀岩非法获利4万元低于杨鹏,不能认定为次要角色。左怀岩在犯罪中的作用不亚于杨鹏的观点,一审法院认定左怀岩起了不当的次要作用。2.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介绍他人虚假陈述属于独立的做法。其危害性不亚于虚开扣税发票的行为。因此,被告人左怀艳介绍他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是独立的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一审认定左怀岩是从犯。3.由于法律适用错误,一审判决中左怀岩主刑极轻,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对被告人左怀岩的量刑畸轻。请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认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没有错误。但在对这一事实的评价中,认定“左怀岩在共同犯罪中是中介,在犯罪的发起、实施主行为和非法获利中起次要作用,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是一种误解,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对左怀岩的处罚极轻。
上诉人左怀岩认为:1。上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是中间人,在犯罪故意、实施主要行为、非法获利等方面起次要作用,量刑时应区别于主犯杨鹏。2.上诉人已积极退还违法所得4万元,积极赔偿国家税收损失15万余元。一审法院量刑时没有从轻考虑。3.上诉人在公安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一审法院量刑时没有考虑这一情节。请求二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
辩护人左怀岩的辩护意见如下:1。上诉人一审被认定为从犯,但量刑较重,应按主犯从轻处罚。上诉人左怀岩介绍虚假陈述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所得较其他从犯较少,起辅助、次要作用。2.上诉人左怀岩在公安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轻、从宽处罚。3.上诉人左怀岩积极退还违法所得,退还国家税收损失,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4.上诉人左怀岩有合法供述,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上诉人左怀岩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审判决列举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中已经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检察院提供了两份证据:1。被告人杨鹏在起诉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左怀岩在犯罪中起介绍作用,杨鹏根据左怀岩提供的信息制作发票,左怀岩通过发票和账户密码在杨鹏和徐平之间进行资金回流;2.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602至212号刑事判决,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825至25号刑事判决,。确认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法院对被告徐平的判决。
在我院二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左怀岩作为主犯、从犯的认定以及对被告人的量刑是否适当,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双方争议的焦点及我院的判决如下:
(1)关于认定被告人左怀岩为主从犯的问题。
检察院抗诉,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是被告人左怀岩主动找到杨鹏,中间负责将徐平给的开票信息提供给杨鹏,并在中间通过账户u盘和开出的发票,以其个人账户收取他和杨鹏的好处费,属于积极参与。被告人左怀岩及其辩护人认为,左怀岩是中间联系,起辅助、次要作用,对犯罪结果和犯罪所得的影响小于其他从犯,应当认定为从犯。
经查,被告人左怀岩不仅在付款人和出票人之间充当介绍人,为其送达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资金回笼的账户u盘,还从其个人账户和出票人处收取好处费。其行为在犯罪中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为共犯。
(2)对被告人左怀岩的量刑是否适当。
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左怀岩不应作为从犯,刑期应为十年以上。被告人左怀岩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没有充分考虑被告人左怀岩认罪、退还违法所得、退还国家税收损失等量刑情节,量刑过重。
经查,上诉人左怀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税款共计2619181.63元,数额巨大,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怀岩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左怀岩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票面金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利益,在犯罪中起重要积极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抗诉机关关于一审从犯被认定适用法律不当的意见被采纳。左怀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退赔非法所得和部分国家税收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立案退赔款19.8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认定被告人左怀艳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被告人左怀岩犯虚开扣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减为有期徒刑一日,即2019年11月29日至2029年11月28日)
这是最终判决。
审判长吴芳
李元明法官
袁书林法官
2020年10月30
文员陈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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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介绍他人虚开获刑十年!利用多家合作社向医药公司虚开发票":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47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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