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灵武市公安局因公然侮辱他人,对当地一名送货员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这几天不断接到陌生男子的骚扰电话,给我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困扰。要不是我再三询问,我都不知道我的电话号码贴在男厕所的小广告上。”11月初,灵武市民王女士反映,
原来,前几天,王女士和一个外卖发生了纠纷。那天晚上,她的手机被短信轰炸了。
值班民警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信息,在灵武市某公厕的男厕所内发现了多张写有王女士电话号码的小广告。通过查看多终端视频资料,发现一个外卖曾多次出现在厕所周围。王女士也认出了对方就是那天和她发生争吵的外卖员。民警找到外卖询问,对方表示对此一无所知。
通过分析判断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民警发现外卖和一个朋友的聊天记录中,谈到了和顾客吵架。一个朋友对他“出招”,把客户信息贴在男厕所的墙上,然后贴在聊天软件上。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外卖员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最后,送货员被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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