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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实务:挂靠公司的自然人私刻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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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法律之家

作者:李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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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签字或盖章是合同的重要要素之一,印章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一些挂靠在公司的自然人,出于某些需要,无法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公司公章,于是私自刻制公司印章来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三个法庭案例:

(1)自然人多次私刻关联公司印章并使用该印章进行一系列活动,且该公章已被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可以推定为关联公司对该自然人私刻印章的行为知情,合同相对人对该印章已形成合理信赖,其合理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雷伟成、江西四季青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吴、俞小雕借款纠纷一案时认为:“吴与雷伟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效。渐江公司作为担保人的还款协议加盖了公章。虽然该公章在刑事判决书中已被鉴定为吴伪造,但吴多次将该公章用于一系列业务活动,且该公章已被建设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吴通过挂靠公司取得了“金地商厦”项目的开发商资质。吴是该项目的实际控制人,吴的部分贷款用于“金地商厦”项目。渐江公司为涉案款项提供担保的行为合法有效。吴在招标公告、施工招标备案材料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使用了刻制的公章。上述法律行为必须使用公章。本案中,推定公司对吴使用公章的行为不存在不当的明知。根据一审鉴定结论,吴使用的公章与提交给东乡县房管局的承诺书上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实使雷伟成对公章形成合理信赖,雷伟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意见”部分】

(二)合同相对人以私章经政府公权力机关确认主张合理信赖,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签订与政府职能部门确认公章效力之间的关联性,印章的真实性不能作为判断关联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江西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昌兆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贷款纠纷再审案件时,其民事判决书记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在益阳××××北街居委会城北汽车站土地开发过程中,张××与宏安公司存在合作关系,张XX以依托鸿安公司的名义开发上述土地,并长期多次使用鸿安公司的印章。张XX在宜阳县房管局等行政部门办理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时使用的鸿安公司印章与2012年003-7号《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中鸿安公司的印章一致。虽然鸿安公司的印章被宜阳县公安机关鉴定为伪造,但张XX多次使用该公章进行经营活动,且该公章已被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因此,张XX依托鸿安公司并使用其公章的行为具有公示效力。应推定鸿安公司对张XX使用公章在境外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是知情的。兆丰公司基于对公章的合理信赖与罗师傅签订借款合同,与鸿安公司签订保证/最高额保证合同。兆丰公司的合理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我们认为,138号案中张XX使用宏安公司私刻的公章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实,可以用来证明本案中对兆丰公司的合理信赖。本案借款及担保合同与138号案借款及担保合同同时签订于2012年4月27日,宜阳县房管局抵押登记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兆丰公司基于对公权力部门的信任,认为张XX能够真正代表宏安公司提供担保的诉讼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中,张XX使用的印章已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兆丰公司基于应当保护公章的合理信赖利益的认定,未能依法正确审查确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代表人和代理权限。其仅以印章的真伪作为判断鸿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据,对法律的理解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以上内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

(三)合同公章当合同一方否认签署合同公章,即否认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时,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由该方证明为对方提供未登记备案的公章并盖章的行为是对方的行为。一般只要发现公章被对方公司在银行、社保、工商使用过,法院就会酌情认定公章的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桂林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朝娟、张韬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时认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有登记备案公章,登记备案公章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印章,公章应与其登记备案的公章一致。当公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盖章行为是其所为,且公章所加盖的公章不是其登记备案的公章时,该方实质上否认与对方达成协议而成立了合同关系,这就涉及到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对合同订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即双方就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发生争议的,主张合同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当公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认非注册公章是自己的,盖章行为是自己的行为时,即否认与对方成立合同关系时,主张成立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该方证明为对方提供非注册公章并盖章的行为是对方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公司关联的自然人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签订合同并非完全无效,而是要看该自然人是否利用该印章从事了一系列活动,该印章是否得到了建设单位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确认。如果符合这一条件,则可视为关联公司对自然人私自刻制公司印章的行为知情,应保护对方因合理信赖而签订的合同的利益。

▌在正常情况下,用私人公司的印章签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未经代理人追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对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委托人未声明的,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公安部《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封存备案,不得使用刻制印章。”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四条:“个人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空 white合同,以出借单位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供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是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借款人刑事责任外,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加盖公章的空 white合同的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表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的对方是借款,除此之外还与其签订合同。”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行为人盗窃或者盗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 white合同,或者私刻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 white合同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单位应当对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五条第二款:“行为人非法刻制单位公章或者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 white合同擅自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过错行为介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

▌一般来说,自然人用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所以只要挂靠公司不认可,行为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挂靠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合同经关联公司追认,由关联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订立合同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3)合同由代理人代理,合同对关联公司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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