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烈山区政府网站发布。
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安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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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4〕22号)和《烈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烈政办〔2015〕31号),现将2018年烈山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出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申请时间
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完成提交,抽签时间另行通知。
应用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有支付租金能力(直系亲属有本区住房保障能力的除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一)凡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
(二)非本地户口来淮工作稳定就业且无房人员;
(三)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住房的家庭不在此申请范围内。
该项目的承包商只出租房屋,不出售房屋。申请租赁的条件和程序不受上述内容的限制。申请人可直接向淮北山大投资公司提出申请。
出租和出售房屋
烈山区共有公租房1002套,一室一厅,面积约60平方米,位于吴彤路以东,土兴村以南。(注:详细出售规则另行通知。)
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有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单身人士提供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四)工作收入证明:
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和补贴。
(1)用人单位为有固定工作的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收入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证明,由申请所在地居(村)委会初审确认;
(三)退休人员由养老金发放部门发放收入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
(5)无收入且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18周至50周岁的收入标准,按淮北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6)低收入家庭提供低收入证明;
共同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住房情况。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核实;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居(村)委会确定。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赁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
上述材料提交原件核验,提交证件、证明或合同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核验。
租金标准
对享受低保的家庭,租金暂定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每月1元/平方米收取,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对中等偏下收入(人均收入低于1800元,含1800元)家庭,租金暂定按公租房建筑面积每月2元/平方米收取,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1800元以上),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收取3元(淮价建〔2015〕32号),小数部分四舍五入。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上述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财政部门确定后进行调整。
检查程序
(一)初步审查
居(村)委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镇(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复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审查
镇(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社区(村)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合格,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㈢联合审查
对审核和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信息,由镇(办事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上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委托同级民政部门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申报的收入和财产进行核对,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申请人的残疾等信息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还委托市房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信息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符合审核条件的再次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优先照顾照顾他们的人
原则上,这间房子的一楼将优先考虑家庭成员因疾病或意外而长期瘫痪在床的家庭。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信息,应在区住房保障部门建立档案并登记。
(5)租金的分配
摇号分配时间信息将另行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摇号分配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摇号分配过程由区监察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和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的公共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成功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并凭通知书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失败的申请人成功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及时将分配人员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系统,建立信息档案并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收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淮北山大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代收。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含商品住房出租)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门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租赁合同期满后,经年审仍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申请续租。如果承租人的条件发生变化,租金应根据其档次进行调整。
退出管理
(一)退回: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擅自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或者变更用途的;
改变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破坏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建筑结构,拒绝恢复原状的;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2)休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续租,但经审查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条件的;
承租人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超过6个月的;
租赁期间,租赁或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30日搬迁期,搬迁期内的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支付。对自愿退出诚实守信的家庭,可减免搬迁期间的房屋租金。拒不退回、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超出搬迁期限的租金按照同地段、同类型的市场价格收取。
法律责任
(一)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采取虚报、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分配资格的,应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示,并收回房屋,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镇(办)应收回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咨询电话:
0561-4686052(烈山区住建局)
如果有需求,请赶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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