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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汇报,法院化解金融风险具体措施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近日,烈山区法院受理了两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广州某公司分别与黄某佳、夏某签订金融借款合同。贷款金额59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年利率7.5%。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到期应偿还贷款本息63425元。被告人李某佳作为黄某佳的共同借款人,被告人张作为夏某的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人李某乙、黄某乙对黄某乙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赵、对夏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两份协议签订后,原告按期将借款本金足额支付至被告黄某佳、夏某银行账户,两份借款合同生效。借款到期时,两案被告均未按约定还款,担保人也未进行赔偿。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

立案庭李庭长在得知两起案件事实后,在征求第一起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组织了庭前调解。经过李以理服人的说理,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劝说,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了解,第二案被告人夏某、陈某均在省外务工,因路途遥远、疫情严重,到法院调解确有困难。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李院长通过电话调解耐心解释法律,夏某立即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撤诉,案件顺利解决。

这两起案件很快被撤回。是烈山区法院的法官们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注重结案的法律效果,追求实质解决纠纷的社会效果,提升辖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文/段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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