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六安8月1日电(通讯员姚杰)7月27日,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法院对原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霍山县财政局原党组成员齐某桥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没收,上缴国库。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为各类企业提供贷款和贷款担保,成为齐某桥敛财的“金石”。
齐某桥,47岁,2003年6月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理、总经理、政府股董事长,2008年12月任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正科级干部。
邹某桥涉嫌受贿一案,由中共霍山县纪委交办。霍山县检察院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27日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齐某桥利用其担任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霍山嘉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安徽某集团法定代表人桂某办理贷款担保业务、贷款业务提供便利和帮助,于2011年3月13日后的一个晚上收受桂某人民币30万元。
包括上述受贿款在内,2007年至2015年春节期间,齐某桥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2次收受17名行贿人给予的现金92.4万元、美元3万元、价值2.7万元的购物卡1张、价值10.72万元的黄金物品3件、价值2万元的欧米茄2500手表一块。受贿所得的钱主要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检察院提出的上述指控,一审法院全部采纳。鉴于齐某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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