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锐志因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款14282元及利息等义务,违反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欢迎社会公众向执行法院提供其行踪和财产线索,举报高消费、转移或藏匿财产、逃避执行等行为。联系和举报电话:0771-5679650
执行案号:(2018)桂0103执824号
备案时间:2018年2月6日
被背信人姓名:黄锐志
年龄:43岁
性别:男
身份证号码:450121197511150039
执行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2016)桂0103民初11700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均未履行完毕。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的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户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彩虹南路2号。
案件详情:2016年10月17日,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起诉黄锐志,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黄锐志发放贷款,本金3万元,扣除手续费后实际汇款28940元;被执行人黄锐志偿还部分本息后,剩余借款本金为14282元。2018年2月6日,南宁市新长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锐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黄锐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黄锐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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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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