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中第2299号
付海强、广州骏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孙俊、被上诉人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粤01人民管辖(2016)第2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后,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2016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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