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高拱
付海强、广州骏海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5)穗粤发今敏子楚第5068号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海强、孙俊、广州骏海贸易有限公司一案,被告孙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邵阳市大祥区法院审理。现本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民事裁定。因为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们将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孙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孙俊负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发布日期为公告日期)
联系人:2016年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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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符海强、孙军、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138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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