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征集
通知称,为提高公积金政务服务便利性,减轻借款人资金筹措压力,防城港市决定开展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对公自融贷款”)自融业务。
商对公免自融贷款是指通过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转入原商业贷款银行账户,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通知要求,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必须是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原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与受理银行为同一家银行。
申请人变更为自筹资金贷款业务时,必须符合防城港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同时还要满足其他八个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防城港市的存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两年及以上;房屋为防城港自住房屋,约定抵押;申请人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的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贷款的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无居住权;办理转商对公抵押业务的,不能新增其他抵押权人,设定居住权;只接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贷款差额需自行解决。
对于免于商业转股的自筹贷款额度,《通知》显示,免于商业转股的自筹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商业贷款原始余额(即在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减去借款人归还的本金金额),且不得超过商业转股40万元的规定限额。
关于转公业务和免除自筹贷款的时限,文件要求申请人最后还款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抵押物的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应小于抵押物所在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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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广西防城港市:拟开展个人房贷商转公免自筹贷款业务,限额40万元":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205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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