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科环罚〔2023〕112号),因环境违法被罚款6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科环罚〔2023〕112号),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5月23日对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经查实,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蓝炭储存棚内存放蓝炭约5000吨,原煤储存棚内存放原煤约1000吨;2#焦棚外存放有原煤和焦煤,未采取密封措施。据测量,储煤棚北侧外侧存放的原煤和焦煤面积约700平方米(长约70米,宽约10米),存储量约400吨。
上述事实基于以下证据:
1.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调查)笔录(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艾玉波、刘彩霞出示,用以证明现场检查);
2.现场影像资料(执法人员刘彩霞拍摄于2023年5月23日,用以证明现场检查);
3.玉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23日执法人员艾玉波、刘彩霞制作,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现场勘查图(执法人员艾玉波、刘彩霞2023年5月23日制作,证明现场勘查具体位置);
5.营业执照(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5月23日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5月23日提供,用以证明被授权人有权配合调查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5月23日提供,证明现场负责);
8.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5月23日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
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炭、煤矸石、煤渣、粉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高的密闭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或者停业整顿: (一)未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密闭化处理的,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取部分密闭化设施,但密闭化不严格的,处罚幅度为5-7万元。
据企业调查,陕西陕北甘源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5日,注册资本5亿元。其注册地址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蚂蝗梁工业集中区中央大道,法定代表人为郑金涛。
资料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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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陕西乾元电厂,陕煤集团乾元化工":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93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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