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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盗抢是什么意思,机动车被盗报案流程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目前,部分地区机动车盗窃警情依然突出。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处理此类警情时,应依法全面调查取证,依法处理警情,并做好解释工作。在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基础上,做好警务和办案工作。

一是依法全面调查取证

证据是判断案件性质的依据。警方在接到机动车被盗报警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全面调查取证,依据证据确定案件性质,明确办案方向。在调查取证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取证工作:

首先是找出车辆被盗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机动车的特殊性决定了行为人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取得他人车辆的盗窃案件发生率直线下降。从侦查实践来看,大部分机动车盗窃案件背后还有其他经济纠纷,如机动车抵押贷款、抵押债务、权属不清等。办案民警接到报案人报案后,要全面调查车辆被盗的原因,为下一步界定案件性质提供事实依据。

二是查清车辆被盗的过程。近年来,随着“套路贷”这种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兴起,一些不法分子以无抵押、快速贷款为诱饵,诱使一些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将车辆抵押,高息发放贷款,然后在借款人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随意制造违约。借款人“违约”后,在收车公司的帮助下直接拖走车辆,有时还会采用破坏性手段获取受害人的车辆。对于这种警情,要全面调查车辆被盗过程,及时调取被盗现场周边视频资料,及时收集固定证人证言、车辆轨迹、作案人被盗后的表现等证据,防止证据丢失影响案件办理。

三是搞清楚车辆是怎么获得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被害人购买车辆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车辆取得,如抵押车辆、贷款质押车辆、未过户二手车、借用他人车辆等。不同的获取方式有时会影响案件的性质。办案民警要做好车辆源头的取证工作,以利于后续案件的处理。

第二,依法处理警情

办案民警要在取得第一手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警情的性质。机动车被盗的复杂原因决定了警方处理的复杂性。在办案实践中,应当依法处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警情。

第一,要严格区分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平取得他人财物。实践中,普通民事纠纷与盗窃罪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一般认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财产犯罪能够被震慑,主要是因为,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虽然符合财产犯罪的客观要件,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不加考虑地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不具备盗窃所要求的主观违法要件,即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李偷了别人的车。2021年3月,演员李在承包的建筑工地打工。因为陈某欠他两万多元工资,他多次讨要未果。李趁机在将一辆价值6万元的汽车开走,据为己有。陈某报了案,并索要了这笔钱。公安机关经初步调查,认定欠李某工资2万元,李某告诉自己取得车辆的目的是为了冲抵工资。本案中,从形式上看,李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其目的是为了抵扣工资。车辆价值虽高于其应得工资,但属于有偿占有他人财物,是有原因的。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符合盗窃罪的主观要件,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是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点对点借贷平台”等名义进行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贷款为诱饵,吸引受害人借钱,然后要求受害人提供车辆进行抵押,并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系统。然后以“定金”、“交通法规”等虚假理由,基于误解诱导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协议或相关协议,进而任意制造被害人违约的假象,在被害人“违约”后直接自行或通过第三方收车公司拖走或驾驶被害人车辆。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处。

三是依法依规处理车辆被盗事件。在处置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者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依法打击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民事纠纷的情况下,行为人将质押后收回自己的车辆作为犯罪行为,并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是不合适的。例如,某派出所处理李车辆被盗案。2019年12月22日,李某某向某派出所报案称,2018年11月14日,张某以某轿车为抵押借款4.5万元,后张某将车辆交付李某某占有。李将车停在其楼内期间,张某将车取回,李报警调查。某派出所受理后,依法核实该车车主为张某。当事人之间发生债务纠纷,业主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讼或者诉讼途径解决。

二是对于债务纠纷案件中占用他人车辆的行为,如当事人之间存在将车辆抵押或质押的借款协议,行为人秘密窃取占用他人车辆的行为,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盗窃他人车辆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比如某派出所处理的李某某等人盗窃他人机动车案。2020年5月18日,魏某某向某小额贷款网络公司借款5.5万元,将其名下价值8万元的车辆抵押给该公司,并将车辆备用钥匙交付该公司。后来魏某某逾期还款。2021年6月19日,某微贷网络公司负责人李某某伙同程某、马某将魏某某停在楼下的车辆开走。本案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双方存在债务纠纷,不存在某微贷网络公司虚增债务。但李某某等三人未经魏某某同意驾驶他人车辆的行为,符合盗窃他人车辆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派出所分别给予其行政处罚,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

第三,对当事人的求助要依法及时处理。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险境地的公民,应当立即施救;对于要求解决纠纷的公民,应当给予帮助;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警察针对公民的案件。”车辆被盗报警也不例外。在处理车辆被盗报警中,常见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当事人以车辆抵押的方式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不按期还款,出借人有权收回车辆或者让出借人处置车辆”。

根据《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依法只能优先受偿”和第428条规定, “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依法只能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处分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依法优先受偿权,俗称“液体留置条款无效”。

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不应介入车辆被质押或抵押的民事纠纷是不正确的。哪怕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也有帮助的义务。“法定义务必须是”。在处理被盗车辆警情纠纷过程中,公安机关必须积极作为,分清警情性质,依法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影响公安机关形象,甚至被追究行政执法不作为责任。

四是对盗窃他人车辆所伴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讨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获取他人车辆,有的甚至通过破坏他人车辆获取车辆,甚至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强行拖走车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公安机关要依法查处盗窃他人车辆的附带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做好被盗车辆处理中的释法说理工作。

从执法实践来看,存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重叠的情况,依法如何处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公安机关必须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职责,同时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因处理不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民事诉讼等方式实现权利保护。比如,在盗窃他人机动车的案件中,有些违法者有很好的认错和惩罚态度。如果他们在案发后及时归还他人车辆,可以从轻处理。然而,一些违法者可能宁愿接受行政处罚,也不愿将车辆归还给当事人。虽然他们承认他们的惩罚,但他们不承认他们的错误。对其拒不改正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可依法从重处罚,引导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车辆权属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在警情处置过程中,要耐心做好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实现办案中法理与情的统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来源:派出所工作,爱学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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