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甲方)与张华(乙方)签订了《小额信贷额度借款合同》复印件,约定:1。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20万元整的授信额度,额度最长为36个月。自额度生效之日起,乙方可在额度使用期内回收上述额度,额度内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为12个月。2.具体贷款利率在借款借据中约定;3.其他等等。倪作为共同借款人签署了上述合同。同日,中国建设银行与牛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担保人牛为中国建设银行与张华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本金余额最高为20万元。王在上述保证合同的签字处,以牛配偶的身份签字盖章。同日,中国建设银行与张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与上述保证合同一致。第二天,中国建设银行通过一张借条借给张华20万元,借条上写着年利率7.395%。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令张华、倪某向中国建设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897.32元(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之后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偿还之日止;2.判令张某某、牛某、王对偿还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王、张华、倪、张某某、牛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张华向中国建设银行借款未按约定足额清偿贷款本息的事实,有中国建设银行提交的《个人借款申请表》、《贷款发放审批表》、《借款凭条》、《借款借据》等证据证实。基于此,中国建设银行要求张华返还贷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3897.32元(计算日期为2021年1月19日)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倪以配偶身份签订借款合同,其与张华依法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张某某、牛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建设银行要求张某某、牛某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张某某、牛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向张华、倪追偿。
关于王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首先,牛与建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未将王某列为当事人,王某在保证合同中也未明确表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在签订合同的乙方配偶处签字的性质,应认定为基于王与牛的关系,同意以双方共同财产为中国建设银行享有的债权提供一般担保(一般保证),即放弃以共同财产进行抗辩的权利。建行与牛在担保合同中建立的担保关系,自然不能延伸至王。其次,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的,也是借款合同的受益人。因此,即使不明确借款人配偶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推定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判令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担保的债务是单方面的合同,对保证人来说是纯粹的负担。保证人配偶在保证人配偶处签名,保证人身份不明确,直接推定其为合同当事人或共同诉讼当事人,进而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会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最后,中国建设银行是格式合同的制作者,其格式合同不够严谨,导致对合同的理解存在两种以上,应当采取不利的解释,以保护合同对方的利益。故驳回建行要求王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1。张华、倪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返还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利息3897.32元(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之后,他们继续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金之日;2.张某某、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某、牛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张华、倪追偿;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清算连带责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本案中,牛某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仅约定了保证人牛某的保证责任,未约定其配偶王某也承担保证责任。其次,法律没有规定保证人的配偶对配偶无约定的保证行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中国建设银行主张王某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驳回中国建设银行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中国建设银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连带清偿责任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贷款担保人配偶仅签字不承担责任":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547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