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借钱
离婚后,一方同意承担债务。
银行起诉要求相互还款。
会得到支持吗?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被告小李(化名)、小刘(化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原告银行签订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给予被告信用额度6万元。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小李的银行账户出具借条,并于当日签署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6万元,借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5.35%。之后,被告与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上述借款由被告小刘偿还。自2022年12月起,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原告贷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认为小李与小刘原是夫妻关系,借款是用于家庭生活,故该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李与小刘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974.08元。
小李辩称,他和小刘已经离婚,调解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男方自己承担,银行不能要求他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小李是否应当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小额借款额度借款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向原告借款,发生在小李与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且调解协议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小刘个人承担,但该协议属于夫妻内部协议,不能对抗婚姻关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小李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陵川法院判决被告小李、小刘向原告支付其截至2023年6月27日仍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共计60974.08元,其中本金60000元,利息974.08元,并自2023年6月28日起继续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清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共同意思所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发生的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承担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后,另一方依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分割都有处理,因为调解书的内容是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只对双方有约束力,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如果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而离婚,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资不抵债一方承担,必然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应当限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对外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离婚协议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且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对抗债权人。
来源: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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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贷的这笔钱,离婚后,应该谁还?陵川法院判了!":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55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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