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货币债务延期履行的利息计算规则。
(1)一般债务利息。
根据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计算方法;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支付利息的,不予计算。
例如,在新鸿泰公司与中原公司、安徽开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开元建设有限公司、钱x天纠纷一案中,最高法指出,“本案中,生效法律文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字第00572号判决书载明,中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鸿泰公司支付钢材货款45172,从判决内容来看,明确了本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未确定一般债务利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只应计算双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原告鑫宏泰公司主张迟延履行期间应计算一般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应计算至结算日,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
(2)加倍部分债务的利息。
部分债务双倍利息=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1.75‰×迟延履行。
(3)不溯及既往原则。
根据《迟延履行利息解释》第七条规定,2014年8月1日(含该日)以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上述第1、2点计算。
2014年8月1日上述解释实施前,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一般按照生效法律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例如,一份法院判决书在判决书中明确写明:“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自四笔贷款实际支付之日起至本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已偿还的273万元从应付利息中扣除)。逾期付款的,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计收。”
根据上述判断确定的计算方法如下:
执行金额=已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已支付延期期间的债务利息。
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支付的法律文书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延迟履行期间。
5.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一般债务利息计算的起止时间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为准。例如,2015年2月28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当在10日内向债权人支付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0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债务人实际清偿之日止,继续按日利率0.05%(以本金100万元为基准)支付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5月9日清偿。
(1)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的生效日期为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的次日,即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如果是二审判决或裁定的生效时间,而不是判决或裁定作出的时间)+判决或裁定确定的履行期(一般为生效之日起10日内)的次日。本例起始时间为2015年2月28日+10日= 2015年3月10日;截止日为实际结算日,即2015年5月9日,共60天。
一般债务利息= 100万×每天0.05%×60天= 3万元。
(2)计算延迟履行期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延迟履行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固定利息+贷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率×延迟履行开始前的实际天数= 20万+100万× 0.05%×69天(2015年1月1日-2015年3月9日)= 2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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