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还剩一年多,据说网络服务期即将到期,设备即将淘汰。消费者续费后仅停止网络服务20多天,仍未恢复正常服务...3月14日,记者从广州海珠法院获悉,有消费者将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应“退一赔三”。法院审理后,认定宽带网络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退一赔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长城宽带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州海珠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宽带公司的再审申请。
消费者:续费超过20天就断网了。
判决书显示,梁女士(以下简称“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支付网络服务费1288元,网络服务期限为45个月,至2021年12月27日止。2020年8月14日、16日,被告发短信给原告,称宽带即将到期,当晚设备淘汰。如果您想继续使用,请联系159xxxx8060的经理进行注册。经理后来也给原告打了电话。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2240元,续付76个月。2020年9月8日,原告家庭网络中断。原告通过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多种渠道要求被告恢复网络或退费,但被告一直推脱。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即将无法提供网络服务,却谎称服务期限即将到期,要求其续费,构成欺诈,对其造成损失。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一退三赔”的规定。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网络服务费2690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没有提交答复,也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构成欺诈,判“一退三赔”
广州海珠法院一审判决:1。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返还上网服务费269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72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标的额较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上述判决已经生效。被告不服上述判决,申请再审。广州海珠法院经审查,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广州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自2018年3月27日至2021年12月27日之间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网络服务。被告自2020年9月8日起未能正常提供网络服务,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未提供网络服务期间的450元网络服务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提供网络服务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故无权要求被告增加赔偿其遭受的损失。
对于原告于2020年8月16日支付的续费2240元,由于之前的网络服务期限尚未到期,被告并未实际提供该笔费用对应的网络服务,续费2240元应全部返还原告。按照常识,网络服务属于公众生活和工作的必需品,对公众的影响很大。如果被告因相关部门的控制而无法长期正常提供网络服务,相关部门会提前告知被告,如果被告因自身经营原因无法长期正常提供网络服务,被告也会提前知晓。被告网络服务期还剩一年多,发短信称网络服务期即将到期,设备即将淘汰。但原告在缴纳续费2240元后仅20多天就停止了网络服务,至今仍未恢复正常服务,明显属于欺诈行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续展费2240元,同时增加赔偿其损失,即续展费的三倍,即6720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的评论]
办案法官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额外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诚信原则贯穿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的全过程。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当如实向消费者陈述相关信息,使消费者在了解商品或者服务情况的基础上作出是否达成交易的判断,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信的方式诱导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以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我院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判令其对原告“退一赔三”,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何广州日报新华城编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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