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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诉源治理从源头解决案件,诉源治理调解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为及时高效化解金融纠纷,回应群众诉求,优化营商环境,渝中法院不断发力源头治理,将司法职能推向前台,探索出一条具有渝中多元化特色的金融纠纷解决新路径。“依托银法联动,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公安局、司法局等单位联合成立了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该中心是全省首个以此形式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推动建立具有榆中特色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打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金融秩序稳定的和谐之路。是新时期‘乔峰经验’在榆中落地生根的具体体现,也开创了协助征收工作的新局面。”榆中县法院院长雷明说。

顺便说一下,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是为帮助高风险机构克服风险而设立的专门机构。也是榆中县人民法院为应对案件激增,实现均衡解决、公正司法目标而探索的诉讼与调解对接平台。同时履行诉讼源头管理工作站和“诉讼服务延伸点”的功能。雷明说。

深化协同治理,积极融入金融纠纷治理。在协调成立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各金融机构设立金融纠纷治理工作站的基础上,榆中法院先后与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兰州银行开展党建、法制宣传、研讨交流等活动,共同探索构建“行业调解+司法确认”新模式。强化诉讼服务中心化解纠纷的实质功能。7名特邀调解员进驻诉讼调解对接中心,将诉前调解机制延伸到基层法院,聘请3名调解员在和平、金牙、夏官营3个人民法院设立“诉前调解室”,创新“诉前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模式。组建立案庭速裁团队,建立从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到诉前多发,再到简单案件快审、复杂案件慎审的矛盾纠纷综合化解机制,进一步缩短涉企纠纷审理周期。对进入诉讼的涉企案件,实行绿色通道,实现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拓宽送达方式,尝试以“微信送达”方式建立网络信息送达方式,切实提高送达效率,降低企业当事人诉讼成本。

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曹永刚介绍,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设有1个办公室、1个案件审查中心和1个公证处,3个调解室、监控设施和“双录设备”,政法委、法院、公安、律师团队进驻办公。该中心于4月10日开始运行,至9月9日,案件审查中心共受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1165件,完成案件材料审查,将受理的案件分配到调解室,其中成功调解684件,初步调解174件。

如果流程对了,矛盾很快就解决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中心有完善的制度和措施。调解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建立健全了诉调对接工作流程,既方便了群众解决纠纷,又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更好地发挥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金融机构向调解服务中心交办的案件,由案件审查中心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交付调解公证、诉讼对接、支付令签发工作室。通过电话或面谈确认债权,在确保无异议的情况下积极申请“支付令”,并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债务人积极还债;对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债务人愿意亲自解决的债权纠纷案件,请求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并申请司法确认;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采取强公证的方式确权,减轻审判压力,提高纠纷解决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对债务人拒不还债、调解无效的案件,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提交审理,以促进司法裁判,促进矛盾纠纷的公正解决。通过上述措施,进一步实现案件的繁简化,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清排风险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信用环境。

据了解,5月20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收到《榆中县司法局关于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成立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通知的批复》,标志着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将有效发挥调解服务中心的作用。榆中县金融机构负责人和专业人士将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并在司法局备案。

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充分整合协商、调解、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整合委托调解、司法确认、提起诉讼等流程,提供“非诉+诉讼”一站式服务,最大限度提升金融纠纷解决效果,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节约纠纷解决成本;另一方面,中心将按照“依法公正、自愿调解、高效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便捷、有益的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结合省、市、县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最大限度化解信用危机,降低金融风险,有效推动榆中县金融纠纷解决进入“快车道”。

为最大限度推动全省高风险机构风险化解工作,今年5月和6月,甘肃省高院、兰州中院两次赴榆中县进行专题调研,肯定了榆中法院在设立调解中心过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并在历次会议上强调要在榆中县推广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模式。目前,榆中县人民法院在解决金融纠纷过程中,正通过榆中县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联合,逐步走出榆中,走向全省。

■榆中县金融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典型案例

案例1:

2017年6月18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岳某1签订《个人贷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岳某1向银行借款450000元,借款类型为短期,购房,年利率为8.28%,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18年6月17日。以詹名下位于榆中县的两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岳某1进行了全额贷款。、詹某、岳某二人承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催收债务人因经营困难无力还款。贷款主限已通过签订催收进行了担保,但担保人担保期限于2020年6月18日到期,担保人已解除。

经榆中农村合作银行与人民法院立案庭沟通,人民法院表示经双方同意,该经济纠纷可通过诉前司法确认解决,并收集了相关书面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通过人民调解员对双方事实和理由的确认,进行诉前调解,书记员的书面记录形成笔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诉前司法确认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形成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案例的重要性:

规避了法律风险,缓解了借贷矛盾。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重新确认债权,规避了担保人失保的法律风险。同时多次与相关债务人沟通,明确违约责任,有效缓解了借贷矛盾。同时缩短了维权周期,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需要经过备案、支付、审理、出具法律文书等程序。光是一审程序就要三个月,如果因为异议二审,就要半年甚至更久。但从案件提交调解中心到法律文书生效,前后只需10天,有效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凭法律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通过“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法院只需进行诉前初审和司法确认,无需进入审判程序,节约了司法资源。

案例二:

2015年6月21日,甘肃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向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担保贷款4000万元,期限两年。贷款于2017年6月20日到期,因流动资金不足,还款困难。

今年3月20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通过诉讼方式维权,对贸易公司及其股东申请诉前保全。经渝中法院司法查控,发现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均为空空壳公司,名下无资产,仅有股东、法定代表人及配偶名下的个人账户和房产被查封。为解决该债务问题,同时实际控制人张某于4月20日主动与银行联系,由原债务人张某及其实际控制的第三方企业与榆中农村合作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并以第三方企业名下位于兰州某繁华地段的商品房为上述还款协议提供抵押担保。后来榆中农村合作银行办理了还款协议公证手续。

案例的重要性:

本案引入优质担保企业以抵押资产参与债务清理的机制,通过调解、公证等方式补强原抵押担保的缺陷,解决了担保责任风险,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证据要素,缩短了实现债权的期限,节约了追债成本。

兰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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