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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行为,在无法认定非法目的时,实务如何判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案例索引蒋树昌骗取贷款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性案例962号)

案件简介2012年1月6日,被告人蒋树昌作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九行星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购买钢材,并提供了与易蓉公司虚假签订的钢材供销合同,虚报了公司财务状况。同年1月13日,徐航公司从九星小额贷款公司取得贷款600万元,用于偿还徐航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的贷款和债务。同年2月至7月,徐航公司支付利息61.72万元,其余利息至今未归还,造成九行星小贷公司损失538.28万元。

2013年3月1日,蒋树昌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法院判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航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树昌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538万余元,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一审宣判后,蒋树昌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其辩护人除同意上诉理由外,还提出,根据《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而是普通的工商企业,因此蒋树昌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上诉人蒋树昌、被告人徐航公司以欺骗手段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538万元,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蒋树昌、徐航公司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没有作出不当判决,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的一种类型。《关于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即小额贷款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从民法角度对其民事主体资格的确认。

二、从金融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009年央行发布的《金融机构法典》中,对小额贷款公司一词进行了定义,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含义。同时,在金融机构代码中,小贷公司位于“金融机构一级分类代码”项下。可见,既然央行已经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代码,说明央行已经确认了其性质。因为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实施全国统一编码后形成的组织机构代码,属于金融许可证中必须载明的内容。小额贷款公司既然被赋予了金融机构代码,就可以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金融许可证,成为金融机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刑法中所指的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包括小额贷款公司。

1.骗取贷款罪主要是为了打击“以欺骗手段从银行、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行为人虽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确实给金融机构带来损失,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犯罪。

2.骗取贷款罪中所指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预测的可能性予以说明。首先,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持有的资金规模巨大,会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保证金融秩序的稳定,有必要将小额贷款公司解释为“其他金融机构”。

实践中,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都是客观存在的,有时贷款诈骗行为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认定骗取贷款罪时,首先要明确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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