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判处李、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2018年9月中旬,同案被告人刘伙同李、欧阳、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并从中获利。之后,四人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电话等作案工具,招募业务员,为业务员提供岗前培训,并租用民房作为据点,开始实施诈骗活动。
至2019年4月,李等4名运营人员组成“互队”、“超越队”等团队进行管理,金等人分别担任组长,并先后聘请了多名技术人员。同时制定考勤奖励和业务提成比例制度,以“公司”模式管理,形成犯罪集团。
王加入并开始全面负责犯罪集团的日常管理后,李负责犯罪集团的财务管理。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电话接线员按照“话术”拨打刘、王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先后假冒多家公司客服,虚构上述公司无抵押、利率低的事实,为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虚假贷款额度,以贷款前缴纳“平台管理费”、“保证金”为借口,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99元或人民币398元,然后电话联系。
截至案发,以李、欧阳、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共骗取8000余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3794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欧阳、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纠集被告人王等22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成群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集团。
被告人欧阳、李、是该犯罪集团的创始股东,是首要分子,是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是该犯罪集团的负责人。犯罪数额极其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他组织和指挥的所有罪行,他应该受到惩罚。冯、罗等2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欧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其他24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上述25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缴纳部分赃款;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
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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