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
招商引资十大优惠政策
第一条鼓励总部企业和金融企业落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央企业总部;(2)世界500强、中国100强、中国50强企业的企业总部;(3)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和主板上市公司总部在我县注册、纳税、独立核算,财政部门根据税收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在此基础上,央企总部将根据央企需求免费提供办公用房;央企、世界500强在我县设立二级公司总部并在我县纳税的,按税收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在我县设立并纳税的三级公司总部,根据税收贡献程度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基金公司等法人机构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房屋造价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补贴房屋租金的30%,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条扩大引进境外投资。在我县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金融项目除外,企业五年内不减资外迁),年实际到位资金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年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万元。(此奖项不与本文第一条重复)
对外国投资者在我县设立或参股的国家认可的R&D机构,财政将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资助。
第三,完善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供应。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工业、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至少可执行当地土地对应的“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
第四条强化重点投资项目。对来我县投资主导产业延伸链条、补充链条、强化链条的工业项目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投资强度每亩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可按企业决算中实际固定资产总投资(不含征地成本)的5%-10%给予补贴(产业链龙头项目10%,配套项目5%)对其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按其入库后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一次性投资补贴, 并按5亿元-10亿元、10亿元-20亿元、20亿元-50亿元及以上分类分别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1%、1.5%、2%、3%的奖励。
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扶持政策的新建项目,自供地之日起三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自纳税之日起五年内纳税5亿元以上的,县政府可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协议可约定由县政府给予最高2亿元的产业扶持资金,奖励资金的拨付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
第五条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申请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贴;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被受理后,给予200万元补贴;成功上市后,财政部门将给予300万元奖励。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由有审批权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并给予200万元补贴;考核合格后,给予100万元补贴。对未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财政部门给予100万元奖励。在实施过程中,补贴时间节点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进行调整。
第六,加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外地产业基金公司在我县注册并对我县投资项目进行股权投资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按照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30%和合伙人个人分红缴纳的所得税的标准,对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合伙人进行补贴。
第七条引进工业设计企业。支持在我县设立工业设计机构,经评审后给予市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50万元;被认定为河北省工业设计中心的,市级奖励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200万元。对我县企业购买其工业设计服务的,按省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工业设计成果转化,按省级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工业设计大奖赛,为获奖企业匹配50%的省级奖励资金。
第八条激活创新创业活力。对携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县创新创业或成果转化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财政部门给予1000万元至2000万元支持资金。(第2条应适用于R&D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拓宽项目推荐渠道。非官方推荐项目奖。按四类进行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投资总额,按照1亿元(含)至5亿元、5亿元(含)至10亿元、10亿元(含)的分类,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5‰、2‰和2.5‰奖励投资者;新引进的外商投资项目,按投资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5‰给予奖励。
鼓励公职人员引进项目。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信息提供、洽谈推介、推广落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引荐人给予资金奖励,对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达到认定标准的引荐人给予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条符合产业导向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新引进项目总投资20亿元以上;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形成我县新型产业集群的重大项目或我县主导产业链的关键核心项目;属于大型高科技生态高效农业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大型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我县重大投资项目“一事一议”政策。
符合上述标准且超出现行优惠政策、需要资金支持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法律审查、集体决策、绩效监督”的程序推进,并给予政策支持,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税收优惠、设备补贴、租金补贴等。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临时召开。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砚山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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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盐山县招商局领导班子,盐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十条":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138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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