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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收入230亿!金正大及相关责任人被罚共755万 原实控人10年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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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财经1月20日讯(记者王家豪)近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470。SZ)公告称,公司及其负责人因虚构贸易业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共被罚款755万元。对时任实际控制人万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副总经理李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部经理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据了解,2020年9月14日,证监会以公司涉嫌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为由,向金正大发出调查通知书。2021年5月21日,金正大提前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通知书》。2022年1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现已查明,金正大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在部分资产负债中虚假记载三项违法事实。

通过虚构交易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合并报表范围内部分子公司与供应商、客户等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开展无实物流通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198.8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46,484.44万元,虚增成本230,507.99万元,对应虚增利润15,976.4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20%;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847,299.36万元,虚增成本742,780.23万元,对应虚增利润104,519.1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992.2%;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3,125.67万元,虚增成本568.076万元,对应虚增利润45,048.0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83.3%;2018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600435.59万元,虚增成本567019.06万元,对应虚增利润33416.53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81%。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金正大未按要求披露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据了解,万某军是万的妹妹。万某军直接或通过代持持有诺贝丰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可控制诺贝丰投资。根据相关规定,万某军为金正大的关联自然人,诺北峰为金正大的关联法人。然而,金正大在2018年和2019年的年报中披露诺贝丰为关联方。披露原因包括金正大持有诺贝丰10.71%股权,诺贝丰合法。金正大对其与Norbevon关系的披露是不准确的。2018年、2019年,金正大通过预付款项分别向诺贝丰支付营业外资金554,505.44万元、252,901.98万元,未按要求在2018年、2019年年报中披露,在2018年及2019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汇总表中列示。上述资金大部分由金正大转入外部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主要用于虚构贸易资金流转、偿还贷款本息、体系外资产运作等。截至2018年末和2019年末,扣除金正大收回的非经营性资金和用于虚构贸易业务的资金后,金正大与诺贝丰的非经营性资金余额分别为198,307.29万元和275,788.46万元。

此外,万某军还持有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诺泰尔(中国)化工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是富朗和诺泰尔的实际控制人,而富朗和诺泰尔是金正大的关联法人。金正大在2018年和2019年的年度报告中没有披露富朗和诺特是金正大的关联方。2018年,金正大从富朗采购商品3395.35万元,销售商品1786.27万元,交易总金额5181.61万元;2019年,金正大从富朗采购商品6913.75万元,销售商品48938.82万元,交易总金额55852.58万元。2018年,金正大从Notaire购买商品7231.52万元,销售商品1483.8万元,交易总金额8715.32万元;2019年,金正大从Notaire购买商品2556.74万元,销售商品3124.06万元,交易总金额5680.8万元。金正大未在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部分资产负债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金正大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通过包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浙商银行4家银行参与虚构贸易业务,向临沂梵高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金额共计10.28亿元。金正大未对其开具的上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账务处理,导致2018年年报虚增9.28亿元,2019年半年报虚增10.28亿元。

此外,为解决预付账款余额较大、虚估存货余额问题,消化存货短缺问题,金正大通过收集虚估入库的原材料和已亏的实际存货,虚构生产流程,虚构电费、人工费等,虚增产成品产量254412.84万元,通过虚假入库流程计入发出商品。同时,金正大还将从诺贝丰虚增采购、暂估入库的65302.33万元商品计入发出商品科目,最终形成发出商品319715.17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2019年年报虚增存货319,715.1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4,181.26万元,虚增负债(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薪酬)1,435.84万元。

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金正大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和《函盖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其中,万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决策和组织实施负全责,李、组织、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到勤勉义务,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李违法情节较重,违法情节较重。、高以武、严、、徐恒军明知并参与上述违法行为,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中国证监会决定责令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0万元罚款;对万给予警告,并处240万元罚款;对李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给予唐勇警告,并处55万元罚款;对、高以武、颜、、许恒军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此外,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万联部实行10年市场禁入,对李实行5年市场禁入。唐勇被禁止进入市场三年。

对此,金正大表示,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公司前期违法事实的认定,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2015年至2019年。结合公司自查、计量及与专项会计师沟通纠错情况,公司判断有必要对2015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目前,公司及聘请的纠错审计机构已对2015-2020年年报进行了追溯调整;且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不构成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连续三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从而触及强制终止上市。同时,公司将积极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此外,金正大还发布了三条风险提示:(1)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2)2020年,本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交通银行保理业务为0.35亿元,其中关联方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已将上述款项贴现给交通银行,其中2020年末到期的1,000万元无法偿还,本公司代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偿还1,000万元,形成了对关联方的垫款。山东新资源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以现金方式偿还了该款项。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向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情节严重的;(3)2021年11月24 -25日,通过查询开户银行账户信息并联系开户银行进行确认,获悉公司名下5个银行账户被冻结,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3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深交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资料显示,金正大的主营业务为R&D,生产和销售土壤所需的全系列产品,如复合肥、缓释肥、硝基肥、水溶肥、生物肥和土壤调理剂,以及为种植者提供相关种植解决方案服务。

(编辑:赵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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