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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新规,助贷 分润

小额贷款 岑岑 本站原创

2020年,三个政策文件的出台,吸引了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目光。

5月,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网络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

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1月,央行联合银监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小额贷款新规)。

逐一来看,未来助贷行业很可能会形成以利润分成模式为主,联合贷款为辅的发展格局,商业银行将重新获得网贷业务的核心业务环节。

5月:借贷行业更名,防底模式依然存在空 room。

《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填补了银行网贷业务空 white的政策空白,规范了商业银行的网贷业务,给自营业务模式、助贷业务模式、联合贷款模式起了专有名词,整体上有利于“助贷行业”。

但《网络贷款管理办法》要求,与商业银行合作担保的贷款机构至少应具备担保资质或符合信用保险的监管要求。换句话说,这类贷款机构至少应该有融资性担保牌照。

这给了& # 34;贷款行业& # 34;划清界限,因为市场上有资质的公司并不多,在准入门槛上也有明确的标准。

其次,在助贷业务模式上,《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明确禁止无任何担保牌照的合作助贷机构直接和变相承诺。

并表示,不允许接受具有无担保资质和信用保证保险资质的合作机构提供的直接或变相增信服务;商业银行与具有担保资格和信用保证保险资格的合作机构合作,应充分考虑该类机构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风险。

换句话说,《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再次禁止贷款机构采取将收到的存款直接交给合作银行的承诺。

在这种模式下,贷款机构首先将一定比例(通常为贷款资金的1/25至1/10)存入合作银行账户。坏账发生时,银行先1:1扣存款,存款不足以填补坏账时,放贷机构再补窟窿。

事实上,从2017年底开始,这种通过保证金直接承诺的模式就被监管点名并禁止,因为大部分放贷机构并不具备真正的坏账覆盖能力。

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些贷款机构仍然可以通过向信用增级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预付相同比例的保证金来规避限制。

针对这种规避措施,《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并没有完全禁止贷款机构采用“融资担保或保险+赔偿”的防底模式,也减轻了这种防底模式的合规压力。

之后,在与贷款机构的合作过程中,银行要求贷款机构采取上述防风险隔离措施的情况依然常见。

此外,《网络贷款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联合贷款的具体出资额,也没有对近年来新兴的助贷分利模式做任何倾向性的描述。

虽然此时一些头部金融科技平台正在大力推广助贷分利模式(只为金融机构提供客户和信用评估服务),但一些中小银行和民营银行还是会偏向于反底模式。虽然利润分成模式会增加银行的利润,但相应的风险敞口还是会让这些银行止步不前。

8月:利率限制扭转底部模式,助贷行业马太效应加强。

然而,在最高法于8月下旬颁布该条例后,民间借贷的“4倍LPR”上限改变了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设定。

虽然在此期间,法院对持牌机构的利率案件一直有不同的判决。

然而,11月中旬,有媒体曝出,现有消费金融公司已收到监管指导,要求其新增贷款利率不得超过LPR利率最高4倍。

在《规定》触发新的利率上限背景下,助贷模式迎来了新的调整。

由于客户利率大幅下降,大部分贷款机构很难通过反底模式实现盈利。

一般来说,在反垄断模式下,由于在出资方和贷款机构中加入了增信机构的新角色,增信机构也会参与利益分配,出资方往往不会放弃利润。在给客户一定利率的条件下,放贷机构的利益最终会被压缩。

据了解,信贷展期机构可能收取3%-4%的手续费,而贷款机构只有几个点的利润。一旦给客户的利率降低到4倍LPR以下,出资人、贷款机构和信贷发放机构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几乎无法解决。

事实上,15%的定价客户与之前24%-36%的客户完全不同。如果贷款机构按照之前的分流策略嫁接资金,拒收比例往往会很高,这也可能意味着定价降低后,贷款机构的运营成本难以覆盖。

这样借贷机构的参与门槛会大大提高,只有少数场景好、流量足、金融科技能力强的平台才能生存。而且反底模式会逐渐退出助贷阶段。

同时,联合贷款模式也将受到四倍LPR的影响。如果第三方金融科技公司只有小贷牌照,其融资价格很可能超过10%的利率,这意味着这款产品很可能是由于

由于成本原因,无法继续运营。

不过相应的,持有银行和消费公司牌照的头部借贷平台还是可以适应的& # 34;4倍于LPR & # 34;其带来的利润减少的变化,一方面优质的金融牌照可以获得相对廉价的借贷资金,另一方面头部平台强大的金融科技实力也可以减少实际的风险损失。

综上所述,随着条例的出台,之前贷助中不禁止的反自下而上模式将告一段落,参与联贷模式的贷助机构也将大幅减少,贷助行业的马太效应将更加明显。

11月:联合贷款投放& # 34;紧箍咒”,分享利润成为助贷的最后一条路径。

然而,11月2日公布的《网络小贷新规》重新定义了网络小贷行业。

首先,银监会接受了原地方金融办对从事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权。

其次,经营线上小贷业务的小贷。

—Es-1 .童鸣工财业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理。

批、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三,之前成立的网络小贷公司按照新规重新审核资质,每三年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停业超过六个月将被撤销资质。

四是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比例不得低于30%。

根据“网络小贷新规”和蚂蚁集团IPU商业1号的“H术”,联合贷款模式被进一步戴上了“魔咒”。目前符合注册碰瓷本金要求的网络小贷公司只有5家,其中属于互联网的。

互联网公司只有三家,分别是:

重庆蚂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亿元;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亿元。

注册资本的要求和地域的限制,会让现有的200多张网络小贷牌照价值大打折扣,每三年换发一次也会让很多& # 34;壳”公司直接清场,成交价近亿元的网络小贷牌照将变得一文不值。

事实上,早在今年9月25日,央企华润股份率先做出股东表决,拟转让其持有的润信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00%股权,其财务数据显示,2019年净利润录得亏损114万元;2020年前三季度,其净利润亏损进一步扩大至近4000万元。

随着网络小贷的没落,原本依靠网络小贷牌照开展联合贷款的互金平台也将趋于沉寂。

因此,未来互金平台可以进一步减少(或集中)与商业银行以联合贷款的形式进行合作贷款的数量,大大降低了网络小贷的监管难度。

而且“小额网贷新规”还大幅降低了联合贷款模式的杠杆率,降低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敞口。

在这种情况下,原本能够利用联贷模式的高杠杆撬动庞大贷款规模的头部互金平台,为了维持现有的贷款余额规模,会主动转向助贷分利模式,虽然分利模式的利润没有联贷模式高。

事实上,政策的核心诉求是防止近年来网贷行业的快速发展危及金融行业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与贷款机构合作的过程中有效消除可能的外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掌握核心的风险控制。

但在之前的承诺兜底模式和反兜底模式中,大多数银行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努力保底。风险控制力度难以与整体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相匹配。

在联合贷款模式中,贷款机构往往可以用极小比例的资金撬动很大比例的商业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

如果联合贷款出现风险,贷款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可能高于其贷款贡献,风险最终由银行承担。

目前最合规的助贷方式只有利润分成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风险控制和借贷审核的责任,借贷平台提供客户分流和辅助风险控制等服务。双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利润分成分配借贷业务的利润。

但由于商业银行主要是按照自己的风控逻辑和模型进行审批,风险一般都是自己承担,银行会倾向于与一些风控能力强的大型放贷机构合作。

“目前头部平台已经转为跑路。"某头部借贷平台的从业者表示,这种模式可以& # 34;力& # 34;银行去搭建自己的网贷风控系统。

据了解,包括蚂蚁集团、JD.com数码分公司、陆金所、360数码分公司、乐心和新怡科技在内的金木平台正在重点推广贷款支持和利润分享模式。在刚刚公布的第三季度数据中,360数码分公司、乐心、心怡科技的分贷规模分别为660亿元、483亿元、170亿元。

该人士表示,目前很多银行已经开始直接拒绝自下而上的助贷模式,会主动提出以利润分成模式合作。

在他看来,现阶段民营银行由于网贷风控能力相对较强,是最受欢迎的群体,其次是沿海地区的中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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