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关于网络小贷的监管措施来了。为规范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操作规则,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部门于11月2日起草了《网络小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且一次性付清)”、“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监管要求成为讨论焦点。
据企业调查统计,目前处于“存续”状态,全国符合50亿元条件的小贷公司只有5家,分别是:重庆蚂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20亿元)、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9.89亿元)、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0亿元)、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0亿元)。且从5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来看,除南宁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公司均为全国性展业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其中,重庆蚂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蚂蚁花呗的主要运营方。
中国人民银行10月31日发布的《2020年第三季度小贷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总数为7227家。
50亿的准入门槛是否过高?
“50亿元的注入,对于绝大多数的网络小贷来说,是非常困难的。”
“目前网络小贷,尤其是本省内、非跨地区的,严格意义上不是金融机构,但仍是地方监管下的地方金融机构”,但“10亿元以上的门槛费已参照小金所等持牌金融机构的标准”。毕认为,50亿元的注入,对于大多数网络小贷经营者来说“很难满足”。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小金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企业调查显示,2019年以来,经银监会批准的平安消费、重庆小米消费等持牌机构注册资本均达到10亿元以上。
“如果有50亿,行业可能不会注册网络小贷公司,而是选择为持牌消费公司打拼。”毕严光接着说,“如果网络小贷的功能定位是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服务,那么应该适当降低门槛。”
综合来看,零一研究院院长余百成认为,《办法》比较严格,在跨区域经营、杠杆、联合贷款、贷款投向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要求。但《办法》大幅提高了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引起了他的注意。
在百城看来,这意味着网络小贷公司申请全国业务将更加困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要50亿元,且是一次性实缴货币资金。这个门槛会限制目前大部分的网络小贷公司。”
对从业者有什么影响?
"牌照相关的金融业务及其科技业务将面临分拆的可能性."
《办法》“蚂蚁集团等金融科技巨头的网络小贷业务是比较明确的,这一点毋庸置疑。”面对记者提问,著名财经作家、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创始人纪首先表示。
在他看来,一些金融科技巨头的所谓科技助力,是通过科技变相“绕过”金融监管,“现在是‘陷害’”。对于金融科技巨头提供信贷服务背后的支持,邵邵峰认为,“他们现在有消费钱的牌照(也就是消费金融公司),但是对消费钱的监管非常严格。”
对于巨人的未来,纪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与牌照相关的金融业务及其技术业务将面临分拆的可能。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告诉记者,原来由大量地方政府审批的网络小贷,大多存在跨省经营的问题。对于网络小贷行业,“需要在未来三年内进行整改。”
“过去大量网络小贷成立,存在‘监管套利’现象。去中西部等一些地区注册公司,然后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展示行业,但实际业务总部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业务缩回到注册地的省或地区,几乎没有市场空”他解释道。
不过,考虑到跨省经营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本门槛较高的现实要求,陈文坦言,《办法》出台后,大量网络小贷经营者将面临退出或转型。
在七彩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看来,《办法》细化了单笔联合贷款的出资比例。“至少30%的投入是为了防止一些网络小贷动用10%的资金,撬动剩下90%的杠杆。”
毕严光以蚂蚁集团为例,具体解释了联合借贷的影响。“之前借花草的联合放贷模式是央行探索出来的,很多这种模式的内在逻辑就是联合放贷。如果不控制杠杆率,很容易形成‘过度放贷’带来的风险。”
根据陈文的分析,30%的红线将起到两个作用。“一是防止几笔网络小贷联合贷款扩大为单笔贷款规模,保证网络小贷的‘小额’和‘分散’;第二,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从而实现对网络小贷的有效约束。”新京报壳牌财经记者黄新宇
■评论
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网络小额贷款应该兼顾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11月2日,银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贷管理办法》,银监会官员点出网络小贷问题,表明政府对网络小贷问题的高度重视和整治的坚定决心,也是明确的监管态度,将网络小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
近十年来,由于我国金融创新战略的实施,科技领域涌现出一大批互联网公司。很多科技公司也开始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推出了银行信用卡性质的信贷产品,创造了类似银行小额贷款的“借呗”等贷款产品,真正为解决普惠金融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来,网络小贷的发展也衍生出诸多问题:所有网络小贷活动并未完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导致金融服务提供者多元化,包括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无论是线下服务渠道还是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样化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导致监管套利和与持牌金融机构的不公平竞争。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如少数银行机构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通过“飞单”、“萝卜印章”谋取私利,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引导客户的优势,直接收取高管费用,一般高达三分之一,也有高达三分之二以上的,把本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了谋取自身利益的资本,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最严重的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过度依赖个人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形成过度信贷,超前刺激消费,导致很多低收入者和年轻人陷入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伤害。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收费方面注重自身利益,与普惠金融的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惠而不益”。
这些金融乱象问题主要是少数机构忘记初衷,把自身利益置于消费者权益之上,缺乏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所致。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意味着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把政府开绿灯当成发展的契机,想当然。他们不仅不懂得感恩,反而以自身的发展实力向政府的金融监管施压,缺乏金融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甚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如果继续按照这种情况发展,让金融盲目扩张,很容易诱发金融风险。这样,不仅相关公司自身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全国人民也将深受其害,国家经济发展将遭受严重创伤。
因此,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是我国金融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相关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实早就应该在网络小贷上“操作”了。网络小贷公司在追求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更应该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责任感,更应该把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企业经营和生存发展的根本。□莫凡(中国地方财政研究院研究员)
2最严监管网络小贷“风暴”将至,投资者应谨慎理性投资。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中国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业务区域、注册资本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填补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中的短板。是对9月1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补充和细化。
根据《通知》,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在其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监管评价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放宽业务区域限制,但不得超过所在省级行政区域。但近年来,国内一些小贷公司借助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突破地域限制,通过跨省经营,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整合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的约束,大幅提高杠杆。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明确的网络小贷业务规则,各地政府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的审批标准和规模不一,造成了地区间的套利问题。少数地方政府大量审批小贷公司的网络小贷资质,为网络小贷业务的野蛮生长埋下了隐患。据统计,目前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约有250家,其中近百家注册在广东、重庆等地。比如蚂蚁集团旗下的两家小贷公司,注册地就在重庆。此外,江苏、浙江、上海、江西等省也有不少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
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网络小贷公司审批的通知》,要求不得新批网络小贷,小贷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此后,除了少数因P2P网贷转型,再未新增网络小贷业务。通知还再次强调“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并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针对网络小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监管部门发文对之前的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完善和调整,重点在五个方面。
一是强调网络小贷业务应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极少数人只有经过批准才能跨省经营,跨省经营的审批权限会从银监会领取。这大大降低了经营网络小贷的资质价值,也有助于降低跨省经营带来的风险。此外,作为主要股东,参与跨省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2家,或者持有跨省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1家。对于拥有两家小贷公司的蚂蚁集团来说,即使允许跨省经营,也只能保留一家。
第二,网络小贷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个人贷款不超过30万,年收入三分之一以下的,机构贷款不超过100万。《通知》并未限定具体贷款额度,只是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三,限制网贷小贷中的联贷投资比例。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以此制约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过快扩张。蚂蚁集团旗下的小贷公司,在与一些中小银行的联合贷款中,其出资比例低至5%以下,最低只有1%。据测算,蚂蚁集团借助联贷模式,通过360亿的表内资产,撬动了1.8万亿的联贷,成为其信用扩张最重要的工具,也埋下了很大的风险隐患。
第四,限制经营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明确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贷款和股东贷款,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ABS融资和发行债券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由此,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总杠杆率为5倍。这与《通知》对小贷公司杠杆率的要求一致,但对蚂蚁集团旗下的小贷公司影响较大,严格限制其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取资金,助推其无限扩张。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调整网络小贷杠杆率的权限移交给银监会,防止地方放松管制造成标准不一。
第五,提高经营网络小贷的资金门槛。从事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这对于大型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来说压力并不大,但对于新进入者来说仍然是不低的门槛,使得一些互联网平台向小贷公司转型的难度加大。
总之,监管部门坚持放松管制和管理相结合。他们发布《通知》一方面是为了放松对小贷公司的一些政策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强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引导和监管。总的来说,这将有助于规范网络小贷业务的操作行为,提高小贷公司的服务能力,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如果相关措施正式实施,网络小贷业务将迎来一轮大调整,通过网络小贷业务大肆扩张的大型科技公司将受到明显冲击。蚂蚁集团即将上市,投资者应充分预判政策风险,谨慎理性投资。□董希淼(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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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联合贷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等值2亿,联合贷款份额":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xedk/105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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