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科创贷”来了,市级财政对企业给予融资成本补助,下面是无线巴中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巴中按揭手机贷款
近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巴中市科技创新融资贷款实施办法》(简称“科创贷”)。“科创贷”主要是指市级财政与合作金融机构建立融资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损失风险进行分担,对其融资成本进行补助。
谁能申请?
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
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科创贷”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完善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服务体系、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财政资金支持引导机制的重要抓手,是政府携手金融机构、专门服务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融资的创新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跨越发展更加有力有效的金融支撑。
和大多数科技型企业一样,巴中市天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近年来,该公司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和团队建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渐感受到了资金的压力,“多个项目的同时启动,让公司一度陷入资金困境。”公司负责人邱勇说,让他欣喜的是,“科创贷”可以用专利进行贷款,解了公司的燃眉之急。
目前,我市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40家、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30家,融资难、融资贵仍然是企业面临的最大难点和痛点。作为科技创新的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一般具有“软件硬、硬件弱”的特点,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较为困难。巴中开展“科创贷”,建立起政府与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政府与企业“成本分担”的“双分担”模式,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解决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贷款企业
利息补助30%,最高15万元
据悉,巴中“科创贷”主要采取“财政+基金+银行”“财政+担保+银行”两种模式向企业贷款,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可申请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同一企业可连续3至5年申请。由于生产型企业投入产出周期长的特点,巴中“科创贷”特允许,经合作银行核查同意的企业可以无还本续贷,最大限度为企业化解融资难题。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科长李梦介绍,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市级财政按贷款协议签订时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总额不超过15万元进行补助。
对通过担保(或基金)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市级财政按每笔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或基金费用的50%、每户每年总额不超过5万元进行补助。
此外,巴中“科创贷”还鼓励企业通过信用评级和知识产权评估认定增大贷款概率,对所发生的评级评估费用将由市级财政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不超过3至10万元进行补助,最大程度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以科技赋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这背后离不开金融“活水”。和传统银行贷款的办理时间长、手续多、耗时耗力、效率低不同,巴中“科创贷”平台创新银企对接模式,推动银行转变服务方式,实现企业少跑银行、银行上门服务。“政府和保险公司担保,无抵押、额度高、放款快。”邮储银行巴中分行相关负责人道出了众多科技型和高新技术企业选择“科创贷”的原因。
内江贷款
人情社会里,
“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成为
“好人”的标签,
那么,好人是否就有“好报”?
帮助朋友是否就能拥有圆满结局?
本次的每周说法中,
江小弟就来跟大家讲个故事。
帮人贷款竟要承担这样的后果?
12月5日,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帮人贷款的李某承担不利后果。法官提醒市民,帮人贷款后果自负,务必慎重。
市民:被银行蒙骗签字贷款
今年7月,威远农商行越溪支行曾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讨李某某向该银行的贷款3万元及利息, 并获得法院支持。
然而,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却不服判决,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威远农商行越溪支行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称,他没有贷这笔款。
据李某某介绍,2014年,他妻子家的一个亲戚吴某某向他借钱购买车辆,他便把农户贷款本交给了吴某某,具体借了多少他也不清楚,当时他只是去银行签了字,并没有收到该行发放的3万元贷款,也没有偿还过利息,均是吴某某支付的利息。
在他看来,自己是被吴某某与该银行蒙骗签字贷款的。
银行:申请贷款有视频为证
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越溪支行却并不认可。
该行称, 2014年3月31日,李某某向该行提交了《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申请贷款的用途是建房。
银行办理过程中,为核查李某某本人信息,要求李某某到现场对《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时银行也现场照相录入了系统。
当日,越溪支行便按合同约定向李某某发放了3万元贷款本金,李某某还向越溪支行出具了《借款借据》。
银行还指出,至于李某某上诉称是吴某某支付过利息问题,这只能说明“吴某某”代李某某支付过借款利息。
法院:作为成年人,
应知签字贷款的法律意义
李某某提出,原审未查明他是否确实收到了3万元贷款就判决他偿还贷款本息,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那么,银行是否履行了3万元贷款的出借义务?
李某某是否应向银行偿还3万元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二审期间,李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调取证据或责令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申请书》,要求调取保存于银行处的尾号“121”账号的开户资料、开户签字材料及案涉3万元贷款的到账记录。
接到法院通知后,越溪支行按要求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资料。
法院查明,2014年3月31日,李某某向越溪支行提交《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申请借款3万元,同日,他与该银行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就借款事宜进行了约定。
银行也于当日按照合同约定向李某某的账户支付了借款3万元。李某某于当日即将该3万元借款取出,转入了其他的银行账户。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越溪支行与李某某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银行向李某某履行了3万元借款的出借义务,李某某则应当履行向银行支付借款本息的义务。
因此,原审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判决李某某偿还银行3万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签字贷款的法律意义。
俗话说,“口说无凭,签字为证。”在本案中,不仅仅有李某某的签字,且是他亲自去办的,银行拍了照、且有资金流向记录。
法院指出,李某某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知道其签字贷款的法律意义,也应当对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至于该款是否为吴某某所用,是他与吴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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