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融资租赁怎样做会计处理,下面是会计网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部分贷款 等额发票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的颁布对于规范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随着金融租赁业务的不断发展,租赁业务品种也逐步出现多样化。但是,从承租人会计处理的角度看,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最终可归结为为直接融资租赁型和售后租回型两种基本处理方式,以下对这两种方式的会计处理进行详细阐述。
一、直接融资租赁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基本流程
(一)1、提出租赁申请,出租人受理后,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按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之和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2、如果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额的比例≤30%,可按应付租金总额确认资产帐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二)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对新的设备租期一般短于正常使用年限),即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五)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1、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
2、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几乎为0)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
(1)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名义货价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2)以清产核资的评估值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二、实例
例1:承租人拟向出租人租赁一艘新船,设定船的购置成本为8000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20年,租期为3年,租赁年利率为7%,本金每年回收2666.67万,期满所有权转移,手续费100元。
1、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资产购置成本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一般为合同利率)较低入帐,pv=(2666.67+560)/(1+7%)+(2666.67+373.33)/(1+7%)+(2666.66+186.67)/(1+7%)=8000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000万
未确认融资费用1120.01万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9120.01万
2、a、第一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226.67万
贷:银行存款3226.67万
b、第二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3040万
贷:银行存款3040万
c、第三年支付租赁本息时,收到出租人开具的等额租赁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2853.34万
贷:银行存款2853.34万
3、在租期内‚未确认融资费用(含名义货价)采用直线法分摊‚确认为当年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373.337万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73.337万
4、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20年)‚每年400万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400万
贷:累计折旧400万
5、租赁期满,资产帐面净值与资产实际价值应大体一致,承租人不需要调帐,以名义货价取得所有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0.01万
贷:银行存款0.01万
6、同时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转为“自有固定资产”明细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8000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000万
分析意见:在租赁合同签定时明确所有权转移、在折旧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的条件下:
1、租赁合同签定时,承租人资产负债中资产方增加9120.01万(固定资产增8000万、未确认融资费用增加1120.01万);负债方增加2504.01万(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增加9120.01万)。
2、承租人在3年租期内进入财务费用1120.01万,通过折旧进入制造费用、进而入成本400×3=1200万。
3、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固定资产帐面价值为8000万、已提折旧为1200万、帐面净值为6800万(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
例2:承租人拟向出租人租赁一艘新船,设定船的购置成本为8000万,船的正常折旧年限为20年,租期为3年,租赁年利率为7%,本金每年回收2666.67万,(合同签定日不确期满所有权转移‚折旧按租期计提‚在所有权补充协议中明确期满以100元转移产权)。
4、按租期计提折旧(3年)‚每年2666.67万计入当年成本、费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2666.67万
贷:累计折旧2666.67万
5、租赁期满,资产帐面净值为0‚,以100元取得所有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0.01万
贷:银行存款0.01万
6、承租人按租期折旧,资产帐面净值(为0)与资产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承租人以清产核资的名义可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值入帐,设定评估值为6000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设备6000万
贷:资本公积6000万
同时作如下抵消分录;
借:累计折旧8000万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8000万
分析意见:在租赁合同签定时不明确所有权转移、在折旧按租期计提的条件下:
2、承租人在3年租期内进入财务费用1120.01万,通过折旧进入制造费用、进而入成本8000万。
3、期满时,承租人经评估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增加为6000万(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资本公积增加6000万(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
二、售后租回融资租赁帐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基本流程
(一)与出租人(承租人)签订协议,将自有固定资产(须是使用过的)出售给购买人(出租人),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溢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折价出售)。
(1)承租人将拟出售的自有固定资产转为清理‚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2)与出租人签订资产买卖合同,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将资产租回,承租人按资产帐面净值与应付租赁款的现值(折现率顺序依次为:内含利率、合同利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较低者作为资产入帐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按应付未付租息等,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按融资租赁合同附表中应付租金总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
(三)在租赁合同签订时,承租人一般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标的物20—30%作为租赁保证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保证金用于支付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四)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将租金中所含租息部分确认为当期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五)承租人计提折旧,分两种情况:
1、合同约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正常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工业企业‚通过它进入生产成本)、“营业费用”(服务性企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折旧基金)科目。
2、合同签订时不能合理确定期末将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承租人按租期与正常使用年限较短计提折旧(一般按租期计提折旧)‚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六)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的摊销,分两种情况:
1、出售价高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贷记“制造费用”等科目。
2、出售价低于资产帐面净值的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摊销,按折旧进度分摊。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收益”科目。
(七)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取得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分两种情况:
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什么意思
双方合作时,应该先开票还是先付款?法官通过一个案例给出答案。
2021年4月24日,某商贸公司与某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建筑工程采购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商贸公司向建筑安装公司供应指定钢材;付款前,商贸公司应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其不能及时提供发票,建筑安装公司可在支付货款时暂扣税金部分,待提供税票后再予以支付。
同年5月,商贸公司陆续向建筑安装公司供应了符合要求的钢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在对应的发货单上签字确认。经双方结算,商贸公司为建筑安装公司提供的钢材货款为213万余元,建筑安装公司先期支付了100万元的货款,余款未支付。
2022年12月9日,商贸公司向建筑安装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为113万余元,即剩余货款的金额。然而,建筑安装公司以商贸公司未依约及时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多次催要无果后,商贸公司于今年年初将建筑安装公司起诉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
该院审理后认定,上述事实无误,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某商贸公司已按合同约定交付钢材,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理应支付相应货款。虽然双方约定了商贸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如果商贸公司不及时开具发票,建筑安装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该院认为,依据合同性质,支付货款与开具发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也就是说,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一方不及时开具发票,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否则,买受人不能以出售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对商贸公司提供发票责任的相关约定,应当认为是双方实际约定了两种付款方式或支付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原告某商贸公司提交的发票是2022年12月9日开具,根据买卖合同有关约定,原告开具发票后,被告应及时履行剩余货款支付义务。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近日,喀什垦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3万余元。
法官提醒
买卖合同中大多约定“见票付款”,卖方通常会按照合同约定或惯例,在收款前即向买方开具相应发票,但提供发票并非付款的前提条件,买方不能以发票未开具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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