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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贷款担保人名下的(有担保还能贷款吗)

以案说法|借款逾期不还被起诉,担保人这次为何免责,下面是南方+客户端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逾期贷款担保人名下的

借款合同纠纷中常常涉及到担保,担保中又以保证担保形式最为常见。很多人对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了解不够,导致债权人失去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近日,化州法院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条款并且有保证人签字确认,最后法院只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免除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具体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回到案情上来。

2012年12月10日,梁某因需要资金购买车辆向化州某银行借款2万元,张某为该笔债务的保证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并约定了担保条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当天化州某银行向梁某发放了借款2万元,梁某借款使用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只支付至2015年1月20日,化州某银行多次向梁某催收借款本息无果后,于2020年3月17日向化州法院起诉要求梁某还本付息并要求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化州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梁某向化州某银行还本付息,但对于化州某银行要求张某对梁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化州某银行与张某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中约定:“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本案借款合同的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止,根据合同的约定,本案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12月9日止。化州某银行在2020年3月17日才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其没有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前向保证人张某主张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张某的保证责任消灭,依法应免除张某对该笔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保证期间对于保证债务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对保证期间不够了解,导致部分债权人错过了起诉时间。保证期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按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沉睡者,为防止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保证期间经过,债权人不主张保证之债的权利,保证之债就已经消灭。

实践中,有些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会作出这样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要注意的是,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规定作了修改,该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务必要在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李苡锋

【作者】 杨建雄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来源:南方+ - 创造更多价值

有担保还能贷款吗


前几日,我发了个题为“一个民营企业家的心声”的短文,有几万读者阅读,其中有一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贷款银行要求企业家人签字担保是否合适,引起少部分读者的争议,想再聊聊。

站在银行的角度,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加上企业负责人的家人和其他股东担保,意图是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降低贷款风险,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银行可以通过担保人追偿债务,从而减少损失。因此,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加上企业负责人的家人担保 ,银行似乎是符合贷款安全原则的。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用于企业经营,银行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家人担保,企业实际上承担了这笔款的无限责任,这种行为可能会违反公司法。

在历史上,有限责任公司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在中世纪欧洲,商业活动日益繁荣,商业纠纷也随之增多。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城市开始设立商业法庭,对商业纠纷进行裁决。后来,这些商业法庭逐渐演变为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逐渐形成并被广泛采用,成为现代商业活动中最受欢迎的企业组织形式。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理原因是为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而股东则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可以降低股东承担的风险。这是鼓励投资,促进企业家成长,推动经济繁荣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投资企业是一项风险事业,承担有限责任,是一个非常必要的制度性安排。否则,许多人就会对无限风险望而却步,如此社会经济就无法得以发展。

有人说到,老板经营获利,全家享用,经营风险就得全家承担。但这就否定承担有限责任的必要性了。另外,银行要求企业家的家人被动承担风险,是不是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损害呢?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银行贷款合同是平等的,企业如果觉得不合理不合法,可以不贷。这话有理。但实际上平等吗。银行都这样处理,企业没得选择啊。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许多时候又是非贷款不可的。许多格式合同,常常是优势方主导的,本没有什么平等可言的。

再一个是,银行这样的做法,实际效果也不怎么样。大量的坏账还是有。原因是银行主要关注点在担保抵押,反而忽视了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可能承担了更大的风险。

还有人说,企业转移资产逃债情况不少,不严格担保怎么行。这种情况是有,但应对之法要有前提,必须合法合理。否则,像以暴制暴,不是现代社会的正途。

企业经营是一项风险事业,企业家要承担风险,银行作为参与方,也要承担风险。不能把自己的风险转嫁给无关方。大家都有这个意识,在此前提下,减少风险,这才是合理的逻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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