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想买房的人注意!最新政策解读来了,这三种情况不予贷款→,下面是哈尔滨广播电视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丈夫商业贷款买房能贷款吗
10月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一、关于购房地住房套数认定具体实施标准(一)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的。
1.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哈尔滨市城六区的(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和松北区),以市不动产共享数据查询结果为准。
2.新购住房所在地为城六区以外其他三区九县的(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延寿县、宾县、依兰县、木兰县、通河县、巴彦县、方正县、五常市、尚志市),需提供房产对应区县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二)新购住房所在地为铁路分中心本部及所属四个管理部管辖地区的(不包括哈尔滨市行政区域),以购房地人民政府负责住房套数查询登记部门或认定责任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为准。
二、关于住房套数差别化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一)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
2.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仅有一套住房,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职工家庭在购房地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
3.职工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个人征信报告中已结清或未结清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记录,均不认定为家庭住房的套数。
四、关于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贷款房产及缴存证明(一)异地缴存职工房产证明
住房套数认定以职工家庭在购房地的住房套数为准,不需要提供公积金缴存地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
(二)异地缴存职工异地缴存证明
1.借款申请人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出示"电子码",哈公积金中心可通过住建部"亮码可办"业务实时核查证明材料,用《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代替《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及近12个月个人缴存明细。
2.原有纸质证明及"亮码可办"方式并行使用,借款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
五、关于政策执行时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买存量住房以窗口受理审批时间为准。
本次政策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
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 何兴丽版权归属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ID:samf727商务合作:微信号 laoluotuo0451
编辑: 林屏责任编辑:郭喆审核:周晓柠
夫妻一方有商贷还能公积金贷款吗
-本期关注
近日,市民郭先生通过洛阳网“百姓呼声”频道咨询:“我和前妻在2014年办理了公积金贷款,2018年离婚后房子归前妻所有,我则申请取消了本人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款协议。目前贷款尚未还清,我还能申办公积金贷款吗?”
-听您倾诉
郭先生说:“当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我和前妻均为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共同还款。离婚后,我申请取消了本人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款协议。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产权归属前妻。”
郭先生想知道,像他目前这种情况,能否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
-所跑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跑腿经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在房屋抵押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擅自处分抵押房产。郭先生离婚之后,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属于前妻,实际上房屋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贷款。在贷款结清后,郭先生可以申请将借款主体变更为前妻一人。之后,他就可以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二套房计算。
目前,郭先生和前妻尚未结清贷款,虽然他终止了本人的公积金还款,但实际上仍然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借款人之一。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郭先生无法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
不仅如此,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作为共同借款人,郭先生的前妻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有权向郭先生追偿贷款。
那么,如果贷款尚未结清,夫妻离异之后,在哪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呢?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8月制定的《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异职工提取(贷款)业务办理补充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离异职工才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一、申请人不能是借款人或者是产权共有人;
二、公积金贷款为婚前申请;
三、申请人在离婚后无房屋产权且无偿还贷款义务;
四、申请人如果在婚内增加为共同还款人,离婚之后对方自愿取消其为共同还款人。
-跑腿结果
郭先生表示,他已经了解相关政策规定。
□记者郭飞飞通讯员宋旻哲
-本期关注
近日,市民郭先生通过洛阳网“百姓呼声”频道咨询:“我和前妻在2014年办理了公积金贷款,2018年离婚后房子归前妻所有,我则申请取消了本人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款协议。目前贷款尚未还清,我还能申办公积金贷款吗?”
-听您倾诉
郭先生说:“当年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我和前妻均为借款人,双方公积金账户共同还款。离婚后,我申请取消了本人公积金账户的委托扣款协议。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房子产权归属前妻。”
郭先生想知道,像他目前这种情况,能否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
-所跑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跑腿经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按公积金贷款合同约定,在房屋抵押贷款期间,借款人不能擅自处分抵押房产。郭先生离婚之后,双方约定房屋产权属于前妻,实际上房屋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原则上应一次结清贷款。在贷款结清后,郭先生可以申请将借款主体变更为前妻一人。之后,他就可以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二套房计算。
目前,郭先生和前妻尚未结清贷款,虽然他终止了本人的公积金还款,但实际上仍然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借款人之一。在贷款尚未结清的情况下,郭先生无法再次申办公积金贷款。
不仅如此,还有一点需要说明——作为共同借款人,郭先生的前妻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公积金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有权向郭先生追偿贷款。
那么,如果贷款尚未结清,夫妻离异之后,在哪种情况下,其中一方可以再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呢?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8月制定的《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离异职工提取(贷款)业务办理补充规定》,只有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离异职工才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或贷款:
一、申请人不能是借款人或者是产权共有人;
二、公积金贷款为婚前申请;
三、申请人在离婚后无房屋产权且无偿还贷款义务;
四、申请人如果在婚内增加为共同还款人,离婚之后对方自愿取消其为共同还款人。
-跑腿结果
郭先生表示,他已经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洛阳晚报记者 郭飞飞 通讯员 宋旻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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