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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贷款然后贷款人死亡(离婚贷款人变更到一方)

借款人死亡 债务如何清偿?,下面是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离婚后贷款然后贷款人死亡

来源:【湖南日报】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5月18日讯(通讯员 刘雅 王承凤)借款人死亡,留下债务和些许财产,其继承人该如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院判决借款人母亲常某以其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周某的借款15万元及利息。

2022年7月,万某向周某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于2023年7月到期,其中10万元约定了月息1%。之后,万某按时支付每月利息1000元,直至2022年12月,万某因病去世。其去世后,房屋由万某父母居住,其名下一小型普通客车由母亲作价2万元转卖给万某前妻刘某,后万某父亲离世,房屋由万某母亲继续居住。另经查明,万某和刘某育有一子万某康,现已成年,在案件审理中,万某康自愿放弃继承万某名下的任何遗产。而万某与刘某离婚后,万某未再婚。因万某去世后无人偿还欠款,周某将万某父亲、常某、万某康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债务。

法院认为,周某提供借条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三被告对万某借款一事没有异议,故法院对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虽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3年7月,但万某的死亡已导致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客观结果,并且三被告继承万某的遗产与偿还周某的债务本质上存在着直接利害关系,为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应将万某未到期的债务视为到期。万某康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客观上未占有、使用万某的任何遗产,万某父亲已于遗产分割前去世,尚未实际取得万某的遗产份额,故万某康和万某父亲没有清偿万某债务的法定义务。而常某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并且实际占有使用万某生前的房屋,还实际收取了万某遗留车辆的处置价款,遂作出如上判决。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的是有限清偿责任,应当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为限;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本文来自【湖南日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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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贷款人变更到一方

很多人固然羡慕并且自己也非常努力的想要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但殊不知很多城市人每天也都是在背着很重的经济压力负重前行的,像是大多数普通家庭的房产跟银行贷款就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伴随着离婚房产的转移,很多人自然就会考虑离婚房产贷款解除的依据是什么?

一、离婚房产贷款解除的依据是什么?

1、如果是贷款人本人不变,只变更相应的个人信息,如改名换身份证、换电话号码等信息,只接去原银行房贷中心申请变更个人信息即可。

2、如果是要变更贷款人或产权人,如:离婚财产分割、原产权人死亡继承、或要出售给他人等原因变更的,则无法直接变更,需要将欠银行的贷款结清,再办理过户交易手续。

二、离婚后房产如何分割?

(一)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三)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四)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一方婚前购买房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此时,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也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财产不予分割。

(五)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此时,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六)新婚姻法2017年规定,以按揭贷款的方式买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以按揭贷款方式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是有特殊性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是以共同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所以只能认定该套房屋的现有价值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对于房屋产权的分隔,在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也只规定了:“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但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在婚前,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付了房款,那么这个房子肯定是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二是在婚后,偿还房屋的按揭贷款是由双方共同支付的,应当归属于双方共同财产,按按揭的数额分割。

关于离婚房产贷款解除的依据已经在上述资料中给大家进行了非常详细的介绍了。如果原来的贷款偿还人写的是两个人,只是去掉其中一个人的名字的话还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携带两个人的身份证亲自到银行去变更。只不过是把原来的贷款偿还人完全变成另一个人的话,这种做法相对比较麻烦,自己还得亲自到银行去问工作人员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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