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可用公积金还妻子贷款吗?相关部门回复了,下面是长江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是男方公积金贷款的
长江日报-长江网6月28日讯(记者方历娇)丈夫是否可以用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来抵扣妻子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市民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咨询,公积金部门作了详细回复,并先后打了5次电话联系上当事人进行解答:夫妻之间公积金余额是可以抵扣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图为武汉城市留言板截图)
为此,市民表示很满意,并特意留言为工作人员耐心、专业的回复态度点赞。
市民高先生称,他和妻子婚前各购买一套房产,他名下的一套房正用商贷还款,之前曾用过一次公积金买房,已结清并转卖,“我老婆名下一套房正用公积金还款,现在能否用我公积金账户余额来归还她的公积金贷款?”
对此留言,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复:按照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政策,高先生可以用他名下住房公积金存款,归还其妻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长江日报-长江网记者采访了武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现行的武汉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政策,夫妻之间可以用公积金余额来抵扣对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公积金贷款为婚前办理,在办理委托扣划之前,夫妻双方需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就近公积金中心新增配偶信息后方可办理。
工作人员还提醒,市民提取公积金或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系统都会有使用记录。一个家庭如果公积金使用过两次不同的房子,无论是提取还是贷款,第三次就不能再提取了,但可以划扣公积金贷款,扣款是没有次数限制的。
【编辑:戴容】
丈夫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
老公婚前买房,老婆用婚前公积金还贷,离婚时增值部分怎么分?【律箭丘比特】介绍:为了能够给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由王箭平律师发起的律箭工作室,组建了一支婚姻家庭法律服务专业团队。该团队由婚姻家庭咨询师、律师、心理咨询师、资深情感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专为婚姻家庭提供专业服务,具体承办离婚纠纷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同居、继承、家族企业股权纠纷和涉外婚姻纠纷。-----------------------------------审理中,经鉴定,前述房产中由阿琴使用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还贷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7万元,双方对阿琴投入的8万元及相应增值部分37万元的归属各执己见。
法院认为
阿坤主张阿琴于婚后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8万元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按揭贷款的行为系赠与,但其并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该款项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因而该部分款项依法仍为阿琴个人所有。
阿坤又主张即便该8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37万元因产生于婚后,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房屋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阿琴使用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于偿还阿坤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部分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为阿琴个人所有。
因此,阿坤应就案涉房产向阿琴支付补偿款共计45万元。
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一方婚前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情形较为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个人婚前财产偿还另一方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的情形则较为少见。对于个人婚前财产应归该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一般争议不大;而对于个人婚前资金投入所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实践中容易产生较大争议。
房产增值部分的归属应如何确定,关键是解决该增值部分的性质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阿坤认为增值部分37万元产生于婚后,应归夫妻双方共有,实际上是将房产增值视为夫妻投资和经营的结果,但应当认识到,房产增值从本质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资金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因此,房产增值是投入的资金所产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举证证实阿琴就其个人婚前公积金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房产增值又属于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后经营所得,故法院判决确定阿琴的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款项还贷部分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均归阿琴个人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中国普法,仅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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