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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担保代偿余额是指什么)

创业贷款“代偿”不等于“免偿”,下面是每日经济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

每经评论员 李蕾

最近,浙江省凭借一则对大学生创业的帮扶政策登上热搜,收获关注度的同时又拉了一波好感。

根据新闻发布会上的介绍,这则政策是这样的:大学生想创业可贷款10万元到50万元;如果创业失败,贷款10万元以下的由政府代偿,贷款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政府代偿80%。这些信息被一些不太了解政策的人解读为“免偿”或者“不偿”,由此产生了误解。

我们有必要明确几点:第一,早在2015年浙江省就出台了《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建立了由政府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代偿这一容错机制,此次所说的政府创业贷款“代偿”也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来完成,不是直接由政府代偿,更不是无条件代偿;第二,根据政策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须经过严格把关,也就是说还是有一定门槛的,并且贷款代偿也不意味着免除借款人的还款责任,相反还可能会影响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第三,虽然资金支持是大学生创业中相当关键的一环,但并非全部,大学生创业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当前的创业环境下更是如此。

事实上,帮扶创业者创业的政策很多省市都有,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贷款支持也是一项常规操作,不过创业失败后贷款由政府代偿的确实不多见,这也是为什么这项政策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另一方面,虽然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未来还需要看具体细则,并且全面落实也需要细致的工作机制和高效的服务水准来支持,但撇开误读的部分来看,能够提出这项政策本身就已经传递出了支持大学生创业的信号和诚意。

从一个更宏观的视角来看,这次发布会也不仅仅是公布了一项代偿政策,还有包括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生活补贴或购房租房补贴、给大学生的创业补贴和就业补贴等,是一套完整的“组合拳”,背后真正的用意还是吸引优秀人才流入浙江。这一点也不难理解,“抢人”正是各大城市近年来的关键词,代偿政策则是吸引更多潜在创业人群、为他们提供有效服务的有力举措。

说完了代偿政策,回过头来说说大学生创业这件事。

整体而言,在整个社会环境、政策环境都为创业提供良好发展机遇的当下,大学生创业已经不是稀罕事。过去十几年间,一些明星公司乃至独角兽企业就是诞生在大学生创业项目中。往大了说,更多创业公司的诞生不仅能促进创新创业、推动技术和商业发展,还能起到解决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作用。

但如果从成功率上来看,创业本来就是一件“九死一生”的事情,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受能力、资源、人脉、技术等多方面的影响,甚至更低。这两年在和投资机构的交流过程中,笔者发现,和过去相比,当下创业者的画像已经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尤其是在新兴科技领域,创业者精英化的趋势已经愈发明显,大量自带专利的高精尖人才开始自主创业,他们也备受资本和行业的青睐。相比之下,普通大学生创业的成功率或许并不理想。

说到底,对当代大学生而言创业固然是一个选项,但这并不是一条好走的路。在作出选择之前,还是要综合考虑自身实力与资源等方面的问题。

每日经济新闻

担保代偿余额是指什么

担保企业一个非常特殊的行业,笔者以前并未涉及相关业务,近日某集团财务部负责人,咨询笔者,代偿损失如何税前扣除?就此问题,浅析如下:

担保公司是做什么的

个人或企业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而是要求借款人找到第三方(即担保公司等)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以下简称“25号”)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某担保公司,2014年年末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500万元,2015年按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400万元,若2015年发生代偿款800万元。

问题:

1、代偿款已无法收回,被担保单位宣告破产,破产案件法院正在审理,2015年末未结案,此时如何税前扣除?

2、假设当年结案,未取得代偿款,损失为800万元,该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在分析如何税前扣除之前,先看看担保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八条的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准则,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会计处理

(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借:业务及管理费—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400

贷:担保赔偿准备金400

(2)发生代偿

(3)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已确认的应收代位追偿款全部不能收回时,按照确认的损失金额,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不足冲减的列入赔付支出。

借:担保赔偿准备金500

赔付支出300

贷:应收代位追偿款800

解析:

问题1:2015年计提400万元可税前列支,但是代被担保企业偿还的800万元代偿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应出具专项报告

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际发生损失或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二是已就上述损失在会计上按损失进行了处理。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有效规范资产损失确认时间,防止纳税人恶意提前(延后)确认资产损失调节税款。同时,强调会计上按损失处理,体现会计与税务对同一事项认定的趋同性,避免可能因税会差异产生的涉税问题。

由于被担保公司破产案件法院正在审理,根据25号公告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担保公司应凭法院的裁判文书作为损失的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于目前法院尚未审理完毕,因此不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

问题2:若于当年案件审理完毕,且担保公司取得法院审判文书,会计处理确认为代偿损失,此时,税务上即可根据25号公告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手续,并于当年税前扣除。

2015年度代偿损失800万元,冲销期初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500万元,不足冲减的300万元列入赔付支出。此时,问题出现了,按照25号公告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手续时,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是800万元?还是扣除准备金后的300万元?

财税[2012]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理解?代偿损失为实际无法收回,形成了实际损失,税前扣除应按800万元作为代偿损失进行专项申报。

以上结论纯属个人观点,如有疏漏之处,欢迎拍砖指正!

文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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