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下面是赵sir说财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改变贷款用途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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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骗取贷款罪概述骗取贷款罪是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的罪名,其与骗取票据承兑罪、骗取金融票证罪共同组成了《刑法》第175条之一。
与其他诈骗类犯罪不同,骗取贷款罪不需要非法占有目的,这样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的诈骗类犯罪中是绝无仅有的。
二、骗取贷款罪客体之司法认定(一)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
立法者在设置罪名的时候会将每个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都考虑进去,也可以说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
每个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不仅是立法者构建刑法分则体系的首要考虑因素,也是成立犯罪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
同时,司法机关在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时也要着重关注行为是否侵犯了罪名所保护的法益。
也就是说,要想准确地将某种行为认定为某种犯罪,前提必须要先明确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
而骗取贷款罪在实践中经常被不合理地滥用,究其原因就在于不同的人对本罪法益的理解各有不同。
关于本罪所保护的法益,理论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金融管理秩序说、金融安全说和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说。
金融管理秩序说金融管理秩序说认为,设置骗取贷款罪主要是为了保护金融市场的管理秩序。
实践中大部分判例都将本罪的法益解释为金融管理秩序。例如“王金法骗取贷款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法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的贷款,涉及金额巨大,取得贷款后又改变了贷款的用途,情节特别严重。
虽然没有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但骗取贷款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被告人的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金融机构正常信用管理体系,完全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将其判为骗取贷款罪。
金融管理秩序说认为,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也对金融市场的管理与秩序造成了极大程度上的破坏。
笔者认为,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本罪的法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其正当理由,那就是骗取贷款罪在刑法分则中所处的位置就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
但是,不能仅仅因为刑法体系的原因就直接确定本罪的法益,这种看法的弊端显而易见。
首先,如果将金融管理秩序当作本罪法益,就无法区分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并不是本罪的直接客体,可以说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这一节中,所有罪名的法益都是金融管理秩序。
这样解释并不能对司法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起到帮助作用,将大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反而会造成骗取贷款罪打击面的不合理扩张。
其次,将金融管理秩序作为本罪的法益未免有些过于抽象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必须是具体的而不能是抽象的。
所谓的金融管理秩序内涵究竟是什么目前尚无明确定义,过于抽象化的法益不利于使一般国民预测到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可能性。
最后,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虽然可能会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但其财产归根结底来说既不属于集体利益也不属于国家利益,只是金融机构的个体利益,因此便谈不上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骗取贷款罪名的设置本就是金融机构强势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金融管理秩序说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对侵害金融机构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制,从而维护金融机构的最大利益,但立法片面重视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对借款人来说并不公平。
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说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说认为,“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只是使某个特定的金融机构遭受损失,并没有侵犯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更不会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
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对贷款资金的所有权。”
有法院判决也认为“对金融机构来说,被告人郭某某确实实施了欺骗行为,且骗取贷款数额超过二百万元未按期偿还,侵犯了银行对贷款的所有权,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的确发挥着保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所有权的功能,然而,骗取贷款罪的法益却不只是信贷资金所有权,刑法设立本罪的目的和宗旨也说明将信贷资金所有权作为本罪法益过于单一。
换句话说,行为人骗取贷款的行为也许会对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所有权造成侵害,但绝不是只有侵害了金融机构所有权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
如果只将本罪的法益理解为金融机构的资金所有权,那么就是忽略了这一规定。
金融安全说关于金融安全说,增设本罪的相关说明指出:“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若借款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
一些学学者指出,“立法者设立骗取贷款罪的目的是保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是否安全。
因此,骗取贷款罪的法益就是贷款安全,其最低的入罪标准应限定为形成贷款风险,危及贷款安全。”
笔者认同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作为本罪法益的观点。
从上述的相关说明来看,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说可能与立法者的意图更加贴近。
虽然骗取贷款罪被设置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但是这两者并不冲突,保护信贷资金安全本来就是保护金融管理秩序更深层次的要求,也是增设本罪的根本目的和价值之所在。
之所以要确立一系列秩序,是为了服务于特定的目的,管理秩序需要依附一定的目的而不能独立存在。
对于骗取贷款罪而言,想要实现对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保护以及避免不必要的金融风险确实离不开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但金融机构实际上关注的是信贷资金安全与否即能否顺利收回贷款。
也就是说,信贷资金安全是目的,金融管理秩序是手段,因此不可舍本逐末,将信贷资金安全抛之脑后。
其次,刑法应具有谦抑性,信贷资金安全观缩小了骗取贷款罪的入罪范围,对借款人动辄被认定为犯罪可以起到纠偏的作用。
借款人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就可以有一定程度的容错空间,从而更好的激发出信贷领域的活力,促进金融交易,这样于借款人于金融机构甚至于国家经济发展都是利大于弊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作出修改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信贷资金安全观。
因此,从防范贷款风险和促进金融交易的双重角度来看,将信贷资金安全作为本罪的法益是再合适不过的了。
(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对象
少量数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认定当前,金融行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金融市场活力日益迸发,民间融资热潮汹涌澎湃,许多新兴金融主体异军突起,少量数额贷款公司则是其中之一。
众所周知,骗取贷款罪的欺骗对象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争议是骗取少量数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究其实质,就在于少量数额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金融机构。
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是,从实质上看,其他金融机构无疑是将少量数额贷款公司涵盖其中的。
首先,从业务来看,金融机构的业务有多种,最重要的业务之一便是发放贷款,而少量数额贷款公司就是为了专门发放贷款而成立的。
其次,从监管上看,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有关地方机构主管部门有权对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而少量数额贷款公司也要服从于上述主管部门的监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案例:2016年1月份,被告人刘珂、杨青将2015年新设立的金融公司更名为御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但还没有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就已经开始经营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经营中,两名被告人发现公积金管理中心并不能查询到其他地方的公积金存缴情况。
于是,从2016年1月份开始,二人便通过制作虚假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欺骗手段,多次骗取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
过程中二人还向信贷员分发好处费以便让其为他们提供虚假材料模板并通过贷款审核。
截止到案发时二名被告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到共750万元公积金贷款。
关于公积金贷款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实务与理论界也存在不同观点。
如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指定专门的商业银行,并将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给银行办理。
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商业银行,其可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的手续,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有关金融业务。
即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支付给银行并委托银行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的,因为货币是种类物,银行占有了贷款资金意味着银行对其享有所有权。
被告人使用了欺骗手段并取得贷款,破坏了银行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的犯罪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如果遇到了特殊需要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如购买新房、自己建造房屋、对房屋进行大规模的翻修建造等。
在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作出批准贷款或者不批准贷款的答复,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若批准申请人的贷款申请,相关贷款手续和流程交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承担公积金贷款的全部风险。
可以看出,作为一种住房金融,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与银行自营的商业贷款相比,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原本就是较低的,如果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选择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只会收取5%的手续费,其身份更像是一种中介机构,剩下的部分都不归接受委托的银行所有。
因此,银行承办此项业务的利润实际上是较少的。
由于贷款资金不属于银行,公积金贷款的审批流程也与其本身的业务流程不同,其更多的是承担着一种管理的职能,当行为人还不了贷款时,银行根本一点损失的风险也没有。
所以,以欺骗手段骗取公积金贷款的,不应该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质上可以归为委托贷款,当判断这类贷款的性质时,应着眼于贷款损失的风险承担,如果是委托主体将钱款支付给银行,银行只是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发放贷款,那么银行不会遭受损失。
如果是受托银行将自有资金发放给行为人,那么银行的贷款就可以成为本罪所要保护的对象。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贷款用途改变但按时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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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办理退保手续以外,还要查询一下购买房屋时有没有向开发商缴纳一定的押金, 在某些情况下,开发商会强制要求购房者缴纳押金,以保证购房者在贷款期间能够按时还款。建议购房者保存相关收据证明,这些证明可以作为退回押金的依据。在房贷结清后,可以向开发商申请退回押金了。如果开发商在房贷结清后拒绝退回押金,购房者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投诉维权。这些监管部门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工商部门等,他们会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监管,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上述措施都没有起到效果,购房者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开发商。
最后一步是完成撤销担保手续。考虑到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对较低,一些购房者会选择将商业贷款转换为公积金贷款。如果在办理过程中选择了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并缴纳了担保金,那么在房贷结清后,可以办理撤销担保手续,并退回担保押金。这一步骤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却非常重要。因为一旦完成这一步骤,将确保购房者完全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并且没有任何额外的担保责任或义务。 在办理撤销担保手续时,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例如房贷结清证明、担保合同、押金收据等。这些文件和证明都需要准备齐全,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手续无法完成。此外,购房者还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用,费用标准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不会太高。
撤销担保手续虽然不是必须的,但却非常重要。购房者在完成这一步骤后,将完全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且可以更加安心地享受自己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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