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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质押贷款贷款期限(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能展期吗)

贷款知识 豫法阳光 投稿

【以案释法】诉讼时效知多少?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下面是豫法阳光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小额质押贷款贷款期限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要想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民事权益,就要对诉讼时效有一定的了解。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我们带来了答案。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反担保协议书》,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被告将其所有的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双方在《抵押合同》第三条明确约定: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被告)应在本合同签订后90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登记手续。2016年6月28日双方还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被告将其拥有的96.15%的股权质押给原告,该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到股权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或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质押,若质押合同不生效,则原告有权解除《担保合同》或提请银行终止借款合同。若一方违约,则向守约方承担贷款总价款20%的违约责任。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1年12月24日向被告发送律师函,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被告于2022年1月6日签收。现原告诉请被告履行签订的合同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手续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抗辩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外,原告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以上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且也不能证明其请求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一条规定的四种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其于2022年2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就该案而言,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登记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该两项请求权的基础为《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原告基于《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提出的登记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从性质上讲,显系债权请求权。原告的两项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从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抵押合同》和《股权质押协议》看,原、被告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90天,在《股权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办理质押登记的时间为质押协议生效后。据此可知,原告从2016年9月28日起,就有权要求被告办理抵押物登记;从2016年6月28起,就有权要求被告办理质押物登记。原告的抵押物、质押物登记请求权分别至2019年9月28日、2019年6月28日届满。该案中,原告提供了2021年12月20日向被告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此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其于2022年2月21日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时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且无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现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理由成立。

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能展期吗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定于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等部门负责人介绍支持产业链协同有序复工复产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今天我们请来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先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检查官杨丽平女士。请他们向大家介绍支持产业链协同有序复工复产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银保监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单独或者是和其他部门联合一起出台了9份文件,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服务工作。

一是强化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今年前两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新增4.2万亿元。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的信贷支持已经超过了1.4万亿元。进一步加大了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以及对制造业、春耕春种等领域的信贷投放。

二是支持银行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抽贷、压贷、断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1月25日以来到期的贷款实施临时性延迟还本付息的安排。对于包括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质贷款,因为这些群体在疫情期间也不能够正常的经营,他当时买货车所贷的经营性贷款还款也存在着困难,对这些特殊的群体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也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享受该项政策。灵活调整个人贷款的还款安排。这里要解释的是,第二项工作是对存量,第一项工作可能媒体朋友都注意到了,是对增量,第二项是对已经贷的存量贷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做了临时性还本付息的安排。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临时性还本付息安排不是自动的延期,是需要贷款人提出申请,他有意愿延期,同时需要经过银行的审核。

三是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保险机构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等方式,加大小微企业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的支持力度。适当减免疫情期间停运的运营车辆、船舶、飞机部分保险费用。支持人身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延长保单质押贷款的期限和适度提高贷款的额度,帮助客户缓解短期资金压力。有一些小企业主或者是有一些个体工商户,他如果在人身保险公司做了保险,他可以做保单质押,过去的质押基本上期限是六个月,质押率大概是80%左右。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适当的根据每一个个体情况的不同,延长保单贷款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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