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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贷款知识 证券日报 原创

微改革 大效用——浙江丽水成功落地全省首笔“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下面是证券日报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本报记者 王爱静

日前,浙江丽水农商银行系统积极探索“拿地即授信”“拿地即放款”快速融资机制,落地全省首批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今年3月份,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阳县成功入选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试点以来,庆元县、松阳县积极研究符合当地实际的入市融资政策,围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主动研究并制定出台了配套的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拿地即授信”

农地入市“零等待”

“多亏了这次的‘新模式’,让我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和提前90天获得庆元农商银行50万元的授信,这真是一项有利于我们新举措啊!”庆元县莲湖大和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胡光火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介绍道。

在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胡光火收到了《交地确认书》和《不动产权证书》,同时也获得了丽水农商银行系统辖内庆元农商银行的授信。

农地入市试点的土地目标市场定位是乡村,面积、规模等相对来说不会很大,更多的是鼓励强村公司、农村合作社作为投资人参与经营。对于投资人而言,尽快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办理抵押融资,尽快投入生产发展是关键。

“前期,我行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深改中心、县行政中心等政府部门无缝对接,结合农地入市试点地块,深化‘拿地即发证’,探索‘快授信’机制,进行‘拿地即授信’微改革路径推演。在土地挂牌前由银行确认地块情况,初步评估地块价值,意向拿地企业或个人向银行提出‘预授信’申请,取得土地后‘预转正’,快速完成对企业的正式授信。”庆元农商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吴步斌告诉记者。

这次“拿地即授信”融资模式实现政银资源的精准互动匹配,通过提前介入,将所有涉及审批环节进行全链条全流程再造,缩短了企业拿地、办证周期。

记者了解到,总的流程进行了3次“瘦身”:一是将用地规划与用地批准合并办理;二是将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前置到土地挂牌期间,实现农户“挂牌即领证”,大大减少农户从申请贷款到审批发放的时间;三是银行的授信调查中需要的土地信息通过“政银合作”提前确认,免去农户来回奔波的流程,既保障了银行机构的风险机制,又让农户享受到微改革的便捷。

“拿地即放款”

助力乡村振兴进入快车道

对于松阳县田园强村投资有限公司来说,“拿地即放款”融资模式为公司的发展带来十足动力。

自松阳县成功入选全国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后,松阳县依托当地传统村落资源丰富的独特优势,摸排松古盆地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现状,以四都乡汤城1号—4号地块作为首批入市项目,开展先试先行工作。不久前,该地块在浙江省自然资源智慧交易服务平台成功挂牌出让,由松阳县田园强村投资有限公司竞得。

据介绍,松阳县四都乡汤城自然村的4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成功挂牌出让后,人民银行松阳县支行多方协调,指导松阳农商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带建筑物入市的融资解决方案,创新“村民真实授权、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国有公司运作、银行融资支持”的融资模式,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附作物”作为抵押,在3个工作日内为土地竞得方松阳县田园强村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400万元,真正实现了“拿地即放款”。

人民银行松阳县支行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全县金融机构已对接完成县域即将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期安排资金1000万元。

随着丽水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丽水成功落地,不仅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产,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拓宽融资渠道,更是用金融力量加速推动乡村振兴发展。

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谁


☑ 裁判要点

征地批复批准征收集体土地,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与被诉后续土地划拨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取决于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对此,当事人主张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补偿到位,但行政机关是否已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以及安置补偿是否合法,本身需要独立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该事实未被查证的情况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尚不能被否定,当事人与后续土地划拨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也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79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立,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林晓明,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住,


再审申请人李建立因诉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土地行政划拨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25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建立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时点为征地批准文件下发之日。2.征地行为是过程性和阶段性行政行为,包括多个法律行为,只有全部行政行为执行完毕,才能认定征地行为完成。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将申请人的承包地和附着物依法征收且完成了征地补偿工作,涉案土地并非净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将申请人承包地划拨给第三人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中,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政土字〔2016〕1148号《关于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6年第5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确定征收的集体土地包括涉案土地。在此情况下,再审申请人与被诉后续土地划拨行为有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取决于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对此,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征收过程中没有补偿到位,但被申请人对此持不同意见。由此,被申请人是否已对再审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以及安置补偿是否合法,本身需要独立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予以解决。在该事实未被查证的情况下,被诉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尚不能被否定,再审申请人与本案被诉土地划拨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也就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此,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李建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建立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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