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紫辉创投等向罗永浩发起仲裁,下面是澎湃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工资卡贷款协议书
澎湃新闻记者 戚夜云罗永浩的“真还传”“续集”再度上演,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刚发文向罗永浩追讨1500万元借款。9月24日凌晨,郑刚在个人朋友圈发文称,约定好与罗永浩方面商讨锤子科技还款事宜,再度遭遇临时变卦。郑刚是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锤子科技”)投资人,他所说的还款事宜,是指紫辉创投旗下两只基金向锤子科技借款1500万元,今年到期却未能偿还。“这1500万元的借款,是在锤子科技2016年遭遇资金链危机时紧急筹措的‘救命款’。”郑刚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独家采访时透露,1500万元的借款已于6月底到期,而郑刚向罗永浩索要说法时,罗永浩方面却对还款提出附加条件,即紫辉创投等投资人取消此前的回购条款,并撤回仲裁申请。郑刚向澎湃新闻记者出具了旗下两只基金向锤子科技借款1500万元的贷款协议以及延期协议,协议内容显示,两只基金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2017年2月10日借款1000万元、500万元,均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2020年,双方补签延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不过,上述贷款款项打给了锤子科技的公司账户,并非罗永浩个人账户;贷款协议以及延期协议“乙方”仅有锤子科技的公章,均未有罗永浩个人签名;罗永浩也未为该笔贷款进行担保。在澎湃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录音中,疑似罗永浩的声音在录音中表示,“所有公司对公司的,没有个人担保的我不管”,他可以代锤子科技还款,但前提是紫辉创投必须放弃对锤子科技及其创始人的全部回购权利。而这与年初,郑刚炮轰罗永浩事件的导火索相同。罗永浩此前愿意拿新AR创业公司“Thin Red Line”(简称“细红线”)的股权,补偿锤子科技股东,但前提同样是要求投资人放弃回购条款。彼时,郑刚向罗永浩声讨,称这份协议“不地道、不体面、不道德”,要挟投资人放弃对锤子科技及罗永浩基本回购权利,并表示,将联合几十位投资人坚决对其发起回购。半年多时间过去,澎湃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包括紫辉创投在内的12个主体,已在8月末正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以罗永浩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9月13日,该仲裁申请已获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了解到,此次仲裁依据的是D轮融资签署的股东协议。针对郑刚的说法、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其他信息,澎湃新闻记者向罗永浩团队相关人士进行求证。但截至发稿前,未获得回应。锤子科技的借款
罗永浩有没有还款义务
紫辉创投投入锤子科技资金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股权投资,紫辉创投先后参与了锤子科技A轮、B轮、C轮融资;另一部分则是借款,在2016年锤子科技遭遇资金链断裂危机的时期,紫辉创投向锤子科技提供两笔合计1500万元的借款。“锤子科技D轮政府融资,在多数老股东没有跟投,(资金链)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包括我们在内的四个人和两家机构为了救锤子科技,一起凑了5000万元。”郑刚向澎湃新闻说道,“我们出资额最大,旗下两只基金共拿出1500万元的借款,这笔借款从2018年延期至2023年6月30日依旧未能偿还。”郑刚提供的贷款协议及延期协议显示,紫辉创投的两只基金分别是苏州紫辉天马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紫辉天马”)、苏州紫辉盛网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紫辉盛网”)。两份贷款协议显示,锤子科技分别于2016年10月20日与紫辉天马签订贷款1000万元协议,2017年2月10日与紫辉盛网签订500万元的贷款协议。两份贷款均于2018年6月30日到期。郑刚说,2018年贷款过期后,考虑到当时锤子科技的财务状况,因此没有催款。直到2020年,紫辉创投向罗永浩提出过“还款”事宜。“那个时候,他说直播业务刚起步,资金并不充裕,提出于2023年6月30日还款。于是,我们双方签了续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至2023年6月30日。”在今年6月30日到期前,郑刚与罗永浩曾有过面对面的对话,这次对话于5月在交个朋友控股(01450.HK)董事长李钧办公室进行,共有三个人参与。郑刚表示,罗永浩把本应按协议归还的借款,在还款到期时临时加了前提条件。在郑刚向澎湃新闻记者提供的该次商谈录音中,疑似罗永浩的声音在其中表示,“大几个亿我都还了……不会说紫辉的不还。”“但是你要处理成公对公,不讲交情,所有公司对公司的没有个人担保的我不管……”“如果讲交情呢,我就觉得你不该说个人回购的事。没有这些事呢,锤子科技欠股东的钱,我其实都能还。”罗永浩表示,“你(此处指郑刚)找老股东,想让我个人回购什么的,如果朝这个方向去的话,那就选公对公好了。”澎湃新闻注意到,两份贷款协议以及两份续签协议的乙方,为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永浩。不过,乙方落款上并没有“罗永浩”的签字,仅盖有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这两笔贷款的打款账户,也均为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而非罗永浩个人账户。对此,郑刚向澎湃新闻表示,“当时一切以挽救锤子科技和及时支付员工工资为前提,贷款及续期协议签得十分简单,没有要求罗永浩个人担保,我们也认为将来有能力他一定会负责,因此他没签字,我们也没在意。”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云庭向澎湃新闻记者分析称,“如果出借方没有证据证明创始人有个人意愿承担这笔借款,而借款又是打入公司账户、且没有签字的话,从法律层面来说,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裁决创始人不需要就借款承担返还责任。”更进一步说,“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都是相互独立的主体,虽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可以代表公司,但仅限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如果说法定代表人就公司的借款没有以个人的名义提供担保,或者他没有把这笔借款用于个人用途,那么这笔贷款就应由公司偿还。”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艳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道,“罗永浩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将公司贷款用于个人用途,也没提供个人担保的情况下,不负有偿还的义务和责任。”双方互不退
回购条款成交涉核心
索要1500万元的投资借款,仅仅是罗永浩与郑刚之间多重矛盾中的一面。双方来回交涉的焦点,依旧是股东协议中的回购条款。澎湃新闻了解到,锤子科技于2017年9月签署的D轮融资协议里,存在一条5年回购条款,即公司如果5年内没有实现IPO,需要在投资完成满5年后赎回D轮投资人持有的股权,赎回价格需要按照8%的年化利息收取。该条款还写道,“如公司未能将全部回购价款支付至申请回购方,则创始人应在减资回购到期后支付剩余回购款。”这一回购条款,还有哪些启动的必要条件,外界尚不清楚。这其中,锤子科技和罗永浩各自需要承担多少责任,同样不甚清晰。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要想回购条款真正得到执行,前提还得是罗永浩不能“倒下”。锤子科技创业失败之后,罗永浩通过直播带货“交个朋友”翻身,随后于2022年7月再度创业,成立细红线,并顺利完成天使轮融资。就在宣布完成融资的当月,细红线告知紫辉创投,公司已预留5%的股权(投前)用于补偿锤子科技的众多老股东,其中老股东紫辉创投预计将通过3家公司累计获得约0.69%的股权,条件是紫辉创投同意放弃对锤子科技及其创始人的全部回购权利,如果在2022年11月底之前还未签署视为主动放弃该权益。公开信息显示,细红线天使轮投后估值不低于1.9亿美元。按照投后估值计算,0.69%的股权对应的价值为13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96万元,与紫辉创投参与数轮融资投入的1.75亿元的资金相去甚远。在日后交涉的过程中,双方矛盾一步步激化。尤其是今年1500万元借款到期前后,新一轮冲突又开始了。郑刚表示,在今年5月与9月,与罗永浩方面见了两次面,而9月22日的见面成为郑刚再发朋友圈炮轰罗永浩的导火索。“这次见面的目的,主要是讨论归还借款以及具体的回款安排包括分期等。”郑刚表示,罗永浩给出的还款方案未变,依旧是还款1500万元的前提是取消回购条款。“我不可能做到为了两只基金的1500万元,去牺牲前面的三家基金更大的股权。”郑刚说。知情人士:
仲裁申请已经获受理
目前,双方的纠纷正以“公对公”的方式推进。澎湃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包括紫辉创投在内的12个主体,已在8月末正式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以罗永浩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9月13日,该仲裁申请已获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澎湃新闻从知情人士了解到,此次仲裁依据的是D轮融资签署的股东协议。值得注意的是,锤子科技创业失败后,罗永浩新的两大创业项目均进展顺利。细红线完成融资后,罗永浩拿出部分股权以补偿锤子科技老股东,而另一大“直播带货”创业项目“交个朋友”也成功借壳上市。今年5月,港股上市公司世纪睿科(01450.HK)发布公告,宣布已完成对“交个朋友”的全资收购,并拥有“交个朋友”的核心IP和相关的全部账号,并在7月11日,正式将中文证券简称变更为“交个朋友控股”。不过,股权架构上,Wind数据显示,交个朋友控股的实控人为李钧,通过Starlink Vibrant Holdings Ltd.(星空野望)持有公司23.34%,Yoshiaki Holding Corp则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8.92%。罗永浩并未出现在交个朋友控股的股东名单以及董事会名单之列。“交个朋友”原为罗永浩抖音直播账号。2022年6月,罗永浩抖音账号正式更名为“交个朋友直播间”,继续由北京交个朋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罗永浩则宣布正式退出“交个朋友”管理层。“如果老罗诚心诚意希望对老股东有交代或补偿,可以有多种方案,比如可以拿出交个朋友这样大家一开始都看好的项目,而不是抛出一个有争议且风险极高的项目股权来弥补。”郑刚在最后向澎湃新闻记者说道。当然,“诚意”和义务是两码事。对罗永浩来说,自己担保的债务和锤子公司的债务,显然也不是一笔账。本期资深编辑 周玉华
工资卡抵押个人借款借条范本
夫妻是亲密关系,
但夫妻间的账也最难算。
如果夫妻之间发生借款,
一旦离婚,
这钱是要还,还是不要还呢?
在广州,
就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例。
一对夫妻在婚内发生借款——丈夫擅自将妻子用于新房装修的钱中拿出1万元,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结婚用。妻子发现后,质问丈夫,丈夫便写下了借条,载明借到妻子1万元,到时还款。
但两人最终以离婚收场,因为这1万元还闹上了公堂。
丈夫出具借条载明借妻子1万元
离婚后被告上法院
董某与骆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6月1日,董某从她的账户中转账了43万元至丈夫骆某账户用于建新房子。没想到,骆某擅自从这43万元里面取出1万元,送给他与前妻所生的儿子用于结婚。
之后,董某发现此事并追问丈夫骆某。骆某便在2018年3月5日向妻子董某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时还款。
2018年8月30日,骆某又出具一份证明,言明包括上述43万元在内的56万元是董某的钱。
2019年8月26日,董某与骆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处理,董某另案起诉骆某,要求他偿还借款10000元。
面对前妻的控诉,骆某辩称:“借条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胁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实意思。”
法院认定:1万元需要偿还
广州白云法院审理后认为,骆某从账户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该笔款项的来源从骆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证明来看,骆某确认为是董某的个人财产。
骆某在他与董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对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条,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确表示还款意愿。骆某虽辩称是受董某强迫出具借条,但对该陈述未提交证据佐证。为此,法院不予采纳。而且,如果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骆某却自愿向董某出具该10000元的借条,则与情理不符。
如今,在董某、骆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下,涉案10000元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为此,白云法院一审判决:骆某向董某偿还借款10000元。宣判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无上诉。
法条链接:
究竟哪些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法官说法:
夫妻直接哪些借款会具有法律效力?
经办法官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内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充分体现了夫妻对各自财产处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经明确确认归另一方所有的财产,应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该方的个人财产用于己方个人事务的,应认定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后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该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间的借款协议能否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协议订立在婚姻存续期间。
2、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3、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借款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个人事务的。
4、离婚时,这笔借款的处理按照协议中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
满足以上条件,夫妻双方即便离婚,出借的夫妻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还款。
那么,在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该如何保护?如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
法官建议:
首先,约定个人财产的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
其次,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借款要有书面的借款合同或借条,表明双方有借贷合意;
同时,要有交付的凭据如转账记录等,证明履行了出借义务,如遇到对方拒不返还的情况即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通讯员 云法宣
来源: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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