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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跑路了有什么后果(介绍人贷款不还会不会构成诈骗)

借钱后欠款人跑路,怎么办?,下面是中国公民郑胜辉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贷款跑路了有什么后果

郑胜辉学习与思考第1973天

今天我们来讲讲《民法典》有关人的状态的一个重要规则——宣告失踪。

什么是宣告失踪?

关于失踪,你可能有所了解,就是指一个人下落不明。听起来,一个人下落不明是他自己的事,《民法典》为什么还要有一个宣告失踪的规定呢?

为了帮助你了解这个规定,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周找同村的发小借了10万块钱,没成想,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小周一直还不上钱,后来干脆失联了,两年都没回家,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在哪儿。

之前这笔钱小周的发小不急用,再等等也行。但是现在他准备结婚了,就等着这笔钱盖房子娶媳妇儿呢。

如果一直找不到小周,那是不是意味着小周的发小就一直拿不回来这笔钱呢?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在一个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时,利害关系人就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失踪,法院可以判决这个人为失踪人。这就是《民法典》规定的宣告失踪制度。

宣告失踪的意义和条件

也就是说,《民法典》规定宣告失踪的目的,就是通过法院确认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得到及时履行的这种非正常状态。

通过这样的方法,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从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比如,案例中小周的发小,此时就可以看看能不能对小周申请宣告失踪。

那申请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比如下落不明多长时间,由谁申请,由谁认定?《民法典》对这些都有具体的规定。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这个人为失踪人。

结合这个规定来看,要宣告失踪,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要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一个人离开自己最后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以后,就没有音讯了。请注意,这种没有音讯的状况是不能间断的。

下落不明满两年,就是从这个人的音讯消失之日起开始计算,已经达到两年时间。符合这个期限的要求,才可以申请对此人宣告失踪。

案例中的小周已经两年没回家了,刚好满足时间这个条件。

宣告失踪的第二个条件,是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那什么样的人是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呢?

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一种是失踪人的近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除了近亲属之外,还有一种人也是利害关系人。在法律上,我们叫做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比如失踪人的合伙人、债权人等。

此时宣告失踪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了结债权债务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开头案例中欠钱的小周,他“跑路”逃债,不能偿还欠发小的债务,所以小周的发小就是债权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我再多说一句,无论是近亲属,还是合伙人、债权人,这两种利害关系人都可以请求宣告失踪,并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别。

宣告失踪的第三个条件,是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

法院在收到利害关系人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然没有这个人的音讯时,法院才能依法判决这个人为失踪人。

好,总结一下就是,要宣告一个人失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作出宣告。

那回到今天我们讲的案例,小周下落不明两年了,此时,小周发小就可以在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请求宣告小周为失踪人。只要法院在当地报纸上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公告期间到了,小周仍然没有音讯,就可以判决宣告小周为失踪人。

设置财产代管人的目的及其职责

不过,宣告失踪只是一个基础工具,这并不意味着,宣告失踪之后,相关的纠纷就会自动解决。

所以,在对一个人宣告失踪后,紧接着,利害关系人还要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处置。

你看,这不就给债权人对付“跑路”的债务人,提供了讨债的办法吗?

还有,如果下落不明的人是某公司合伙人,在合伙人要做决策、要解散时,没有他的表态就无法进行,有了财产代管人,不也有了办法往下推进了吗?

这些都是财产代管人能起到的作用。

那什么人可以担任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呢?

依照《民法典》第42条规定,可以由失踪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作为财产代管人,也可以由其他有意愿的人作为财产代管人。

如果由谁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意见不一致,或者没有人能来担任财产代管人,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来指定一个财产代管人。

现在你知道财产代管人该怎么确定了。那么,一个财产代管人具体要履行哪些职责呢?

财产代管人就任后,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也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里支付。

总结起来就是三点,保管财产、支配财产和代理民事活动,咱们挨个来说。

财产代管人的第一个职责,是作为代管财产的保管人,确保失踪人的财产始终处于正常的稳定状态。

比如,失踪人没有债务纠纷,对他的现金、黄金首饰、房产等等财产,财产代管人就不能随意变卖和使用。

但是,如果这些财产属于生鲜等容易腐坏的食品,财产代管人应当及时处分,并保管好处分后所得的钱款。

财产代管人的第二个职责,是作为失踪人财产的管理人,支配失踪人的财产。

比如,失踪人是某公司的合伙人,他合伙的股份也是财产,代管人有权管理支配。

不过,作为管理人,他的一切行为都必须是善意的,要对代管财产进行妥善管理,这在法律上也叫做“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最高的义务,也就是极尽自己所能地谨慎处理好这些财产。

财产代管人的第三个职责,是作为失踪人的指定代理人,在法律以及法院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失踪人从事一定的民事活动。

比如,代理失踪人履行债务,清偿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这样,即使债务人失踪,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也能找到对应的直接责任人。

回到本讲案例,小周的发小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小周的父母为财产代管人,然后他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用小周名下的财产清偿他欠自己的债务。

再比如,代理失踪人“受领他人的履行”,维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益。受领他人的履行,这句话不太好懂,我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张三欠了朋友李四的钱,张三认为朋友李四现在失踪了,就一直赖账不还。此时,李四的财产代管人,就可以作为代理人,要求张三清偿所欠钱款,代替李四接受、管理这笔钱。

虽然代管人有权利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甚至还是无偿地为他人处理事务,但这个代管的权利也是要被约束的。

《民法典》第43条就规定了,如果代管人未尽到前边我们讲到的那些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这一点在原来的《民法通则》里是没有的。民法典补充的这条新规则,就是为了有利于保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

失踪人重新出现应当怎么办?

到这里,你已经清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和重要性,其中如果债务人欠债“跑路”,宣告失踪是十分有效的追讨方法。

可是,现实往往比规定更复杂。在司法实践里,还会出现一种情况——失踪人重新出现了,回到了原来的住所,或者确知其现在的下落,也就是下落已明。

这时候,又该怎么办呢?

此时,失踪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法院申请,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就可以撤销对失踪人的失踪宣告。

但撤销失踪宣告,可不意味着之前对财产的处分就都无效了。只要代管人不是出于恶意,财产代管人已经代理完成的有关财产行为就是有效的,失踪人也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

总结

1.宣告失踪能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的状态,从而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2.宣告失踪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宣告。

3.如果失踪人重新回归,财产代管人已经代理完成的有关财产行为就是有效的,失踪人不得要求代管人返还。

资料来源:得到APP杨立新《民法典200讲》

介绍人贷款不还会不会构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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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不同责任

担保人

民间借贷保证人,是指与出借人(债权人)约定,为借款人(债务人)提供债务担保,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代偿债务的一方当事人。

担保分两种: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般担保要求债权人启动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能满足后,方可向担保人主张;

负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如果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不用启动法律程序,就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保证人有可能兼居间人、介绍人、见证人,但主要的身份是担保人,他不是民间借贷的当事人,而是保证关系中的当事人,主要任务是在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履行代偿债务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介绍人和见证人一般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居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介绍人

是指借款关系中介绍双方认识并达成某种协议的人,一般无需在借据或合同中署名。民间借贷的介绍人与居间人比较相似,其介绍行为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仅仅介绍贷款人与借款人相识,有关借贷事项全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二是帮助双方相识的同时,介绍当事人的借贷意向,使之发生借贷关系;三是双方已经相识,介绍人仅为之介绍借贷意向。

介绍人与居间人的行为方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区分两者的法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即善意介绍人在实体上是不承担任何权利和义务的,恶意介绍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见证人

是指在场看见双方实施借款行为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的作用,见证人可以在借据或合同上签字,但一般需冠以“见证人”字样。在民间借贷发生时,出借人对借款人不放心,为防止日后借款人赖账,或者借款人为了让出借人放心,说明自己不会赖账,邀请第三者出面见证。民间借贷的见证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交接借款时请见证人亲眼见证,而是请见证人在借据上签名。

实务提醒

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随意性等特征,当事人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未写明自己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款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共同借款人;

二是行为人本来是居间人或介绍人或见证人,却在借据、借条等合同文书上保证人书名位置上签字,结果在书面上被确认为保证人。

作为出借人,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可以根据担保合同要求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朋友是承担连带担保的,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如果约定朋友承担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日常交易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作者:樊婷丽 来源:信贷风险管理、问律

编辑丨段全志

审核丨李冬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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