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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贷款五十万(私人高利贷利息一般是多少)

贷款知识 红星新闻 投稿

夫妻以高利向58人借钱近700万无力偿还,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3年半,下面是红星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高利贷贷款五十万

“做大做强,再创辉煌。”影视剧里再熟悉不过的台词,是王某、雷某事业道路上的风向标,一心要轰轰烈烈地干一番事业,为扩大经营,夫妻俩不惜高利委托中间人四处借钱。日前,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3年,雷某、王某夫妻二人找到何某,坦言因建茶叶厂房急需资金,向何某借款20万元,承诺月息百分之五。三年间,雷某、王某多次向何某借款,共计41.5万元。事后,雷某仅归还1万元,在多次索要无果后,何某不得已向南江县公安局报案,经南江县公安局深入调查后,一起涉及50余人、高达数百万元的非法集资案浮出水面。

↑庭审现场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供图

与何某相同遭遇的还有57名受害人,部分与雷某、王某熟识,一部分经中间人介绍后借款。“当时确实是看他给的利息比较高,听说他们生意也做得大,想着钱存在银行还不如借出去,吃点儿利息,家里日常开销都够了,不曾想是这种情况。”受害人张某向检察官诉说道。

鉴于该案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且涉案金额较高,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经查,雷某、王某二人在南江县经营茶叶门市部,2011年至2016年期间,在南江县某村承包茶园及建茶厂,分别以月息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不等的高利从何某、张某等58人处借款人民币共计674.2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借款。

“一开始确实想好好建厂,发展产业,后来经营出现了问题,借了那么多的钱,利滚利,要债的也逼得紧,只能继续借钱来偿还之前的利息,雪球也就越滚越大,到后来具体借了多少钱我都不清楚了。”雷某在一次讯问笔录中向检察官如实说道。

办案中,承办检察官对58名受害人的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发现其中22名集资参与人系现金借款,13名集资参与人系雷某、王某的亲属朋友。经多次翻阅卷宗、查找证据、查阅相关司法解释,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就该问题召开检察官联席会,一致认定现金借款的22名集资参与人,虽然没相应的资金转账流水,但现有借条与参与人的陈述相互吻合,足以证实借款的事实;13名集资参与人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计入犯罪金额。

目前,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雷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南江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及量刑建议,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张杨

编辑 郭宇 责任编辑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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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高利贷利息一般是多少


在即将通过的《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680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民间借贷的口子放得有些太开,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允许的36%年利率,明显过高,可以说借款人以这样的高利率借款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从而造成很多社会问题,就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降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

而最高院在2020年的立法计划中,明确表示在2020年底完成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估计要对高利率下手!

而在两高两部发布新规,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的人放贷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年利率放贷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以非法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那么,非法放贷究竟究竟面临什么样的刑事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意味着最高可面临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可以说,昨天发布新规,就是高利贷的末日!!!


问:之前放高利贷是否面临刑事处罚?

答:新规不具备朔及力,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10月21日起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否则,将有大量的放高利贷的人或单位将面临刑事处罚。


问:今后还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吗?

答:以自有资金,不触及年利率36%的红线,还是可以继续放贷,但是,不能非法催收。


附:新规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7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二、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二)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五、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


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六、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以上规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中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来源:法律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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