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锅!员工辞职遭拒还不给开离职证明,怒而状告公司索赔37万,法院:赔15.6万,怎么回事?,下面是每日经济新闻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银行不良贷款不让辞职
每经编辑:毕陆名
不出具离职证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这家银行就因此摔了个大“跟头”——吃了官司还赔了钱。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周某、XX银行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由周某担任XX银行行长职务,约定工作期限为2011年7月28日至2014年7月27日。
2012年11月8日,周某向银行提交《辞职报告》一份,载明:“我自2011年3月调入XX银行工作以来,已经有一年多,期间得到了各位领导的关怀和培养,也得到了全体同仁的支持和信任,在此我深表感谢。可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感觉对于现有的工作已经力不从心,经过慎重考虑,特提出辞职,望领导给予考虑并予以批准”。
其后,周某向银行办理了病假手续并离开单位。
2012年12月4日,银行向周某发出答复意见一份,表示因周某任职期间部分贷款未能收回等原因,不批准周某的辞职。
2012年12月25日,银行向周某发出暂停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书面通知一份。
周某为此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及由银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仲裁委于2013年1月9日作出裁决:一、劳动合同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二、银行于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4年3月20日,周某因工资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银行支付劳动争议期间的工资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周某的申诉请求。周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银行赔偿其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损失26万元;2.银行补发其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的工资7万元。3.银行支付其垫付的保险费用44554.40元,以上金额合计37.45万。
一审法院认为,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实质上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
虽周某、银行间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但根据庭审中银行提供的工资明细表,可以证明周某2012年1月-10月工资总额75%中的40%部分是在年底发放,该部分的工资总额为73462.96元,银行至今未支付。银行辩称月工资75%中的40%为绩效工资,属于基本工资外对劳动者的奖励,数额并不确定。但根据单位员工工资组成及发放方式,可以认定该40%未发放的所谓“绩效奖金”实质上属于周某的基本工资。
现周某诉请单位补发7万元工资,未超过单位未发总额,予以支持。银行辩称因周某担任行长期间产生不良信贷,根据责任要扣除周某2012年1至5月的绩效工资,银行提供的证据系其于2014年11月5日发给本单位各部门的一份“报告”,该报告内容显示本次处罚是在对周某已处罚的基础上的二次处罚。
原审认为,银行提供的该份证据是本案诉讼期间单方制作的内部“报告”,也未将该“报告”向周某告知,缺乏公平、诚信之要义,且产生不良贷款属于银行经营期间的商业风险,故对银行该抗辩,不予采信。
对于周某诉请银行赔偿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的工资损失问题。
综上,一审依据规定,判决:一、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某2012年1月-10月的工资7万元。二、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过,周某、银行均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终审判决:劳动者能够证明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致其无法重新就业并发生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劳动者能证明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无法确定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的,可以按照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合理确定。
本案中,本院生效的判决确认周某于2012年11月8日向银行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12月8日解除,鉴此,从2012年12月8日开始其与银行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事实为解除状态,但银行却于2012年12月4日答复为不予解除,其答复行为不合法,并且银行直至劳动合同是否解除的诉讼结束之前一直未能给予周某提供其再就业所需的解除合同证明等应由其承办的手续,致周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无法继续就业,周某提供的浙商银行南通分行办公室发放《录用通知书》证实该期间的损失客观存在,周某据此以其终止劳动合同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参考标准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鉴上,周某造成损失的工作时间为8个月,本院酌情支持其此期间的损失156000元。
每日经济新闻
出现不良贷款开除员工合理吗
#商业银行#
借钱可能是每个人生活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没有一个人一生中是一次都没有借钱的。但是作为银行员工,借钱的行为就比较复杂,比如银行客户经理小张由于父母生活急需周转,从贷款客户那里借了六万元,虽然有欠条,也准备要还的,但是被人举报后仍然受到了处理,原因是有向贷款客户索要好处的嫌疑。
非银行工作的人员可能并不明白,银行员工是不能向贷款客户借钱的,一个朋友在银行工作,他的姐姐急需钱向他借钱时,他没有那么多的钱,他的姐姐就让他向贷款客户借钱,说你那么多贷款客户,从任何一家中借钱用一下,然后再归还不就行了吗?我的朋友告诉他姐姐这是违法的,甚至要坐牢的,姐姐还不信,认为就是弟弟不肯帮忙。
借贷款客户的钱不可以,那么,将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可以吗?是不是也不可以呢?
小李就咨询:我在银行工作,将我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可以吗?银行是不是有这样的规定呢?
首先,监管部门有明确的规定,各银行内部也有一些行为规范和员工守则,一定要清楚这些规定。否则后果严重
以前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却有一些管理上的潜规则,即发生这样的行为可能要受到处理。
随着监管的越来越严格,对一些金融从业行为也进一步规范。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附件2: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其中员工管理不到位的现象有:内外勾结盗用、挪用、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或利用机构名义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资金、服务等;利用职权违法违规对外担保;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等;未制定或认真执行定期轮岗、强制休假的规定;员工准入和问责不严助推“带病”流动等。
上面的现象不仅仅是对个人进行处罚,还会对银行进行处罚。
因此,所有的银行都会对员工行为进行详细的界定,具体的情况你可以查一查自己就职的银行员工行为守则,就可以知道是否会被开除。
其次,如果将自己的钱进行正常的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是可以的,关键是要掌握一个正确的界限
虽然监管部门有严格的规定,各银行自己也有一些员工行为规范,但是,银行员工也是一个社会的人,不能是没有亲戚、没有家庭、没有朋友的人。
正常的借贷行为是允许的,比如银行员工向自己的父母借钱、向兄弟姐妹借钱以及向朋友借钱进行正当的消费开支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进行违法活动或者进行投资可能就有一些嫌疑。
同样的是,如果将自己的钱借给父母、兄弟姐妹和朋友进行投资和消费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收取利率甚至是高息就值得重视和注意。
还有一个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无论是你向亲戚朋友借钱,还是亲戚朋友向你借钱,都不能过于频繁,金额不能过大,如果过于频繁或者金额过大,都有可能引起银行的关注并有可能要求你做出说明,如果银行认为有不当行为可能会对你不利。
麒鉴曾经在分行时,合规部门发现一名分行机关员工银行账户经常有大笔资金进出,经过调查了解说是直系亲戚的借款往来,虽然没有什么明显的问题,但是仍然让他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并保证资金的来源和去向都是合法的。再然后在年初员工岗位调整时调整到一个支行做客户经理去了。
所以,如果发现大额频繁的资金往来,即使资金往来是合法的,但对银行来说,也对你非常不利,起码是会对你的投资行为加强关注。
其三,亲戚朋友之间借贷虽然是人之常情,但一定要重视依法合规的界限
人生在世,无外乎天理和人情,而人情不能违背天理。这个天理包括了道德和法律,当民俗、道德与法律发生了撞击时,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点一定要坚持。
作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刚才说了,如果借贷款客户的钱是绝对不允许的,但如果是自己的钱借给别人呢?那也要看情况。虽然想到借款是可以理解的,但以下情况一定要重视。
一是你借给自己的直系亲属是可以的,但对方的用途不能违法,如果对方违法你也是有责任的,这一点不要出了问题说自己是无辜的,不清楚对方的资金用途是非法的。
二是你将钱借给自己的亲戚朋友是允许的,但如果对方用于放高利贷,出了问题你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在民间很多借贷行为具有高利贷的性质,有的虽然不是职业借贷人,但会收取过高的利息,如果你亲戚借你的钱收取高利贷,那么,你仍然会有一定的责任。
三是你将自己的钱借给亲戚朋友是没有问题的,但最好不好收取利息,如果要收取利息也在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或者借款利率之内,如果收取了较高的利率,也会有通过借贷收取暴利的嫌疑。
四是你将自己的钱借给亲戚朋友是可以的,但如果你同时也有借款,即向别人借款,那么也最好是谨慎,因为有可能定性为你从事资金拆借行为。
因此,不要以为你将自己的钱想借给谁都可以,事实上不一定。在对外借钱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否则可能会影响你的职业生涯。(麒鉴)
温馨提示:注:内容来源均采集于互联网,不要轻信任何,后果自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本站收录的信息无意侵犯了贵司版权,请给我们来信(j7hr0a@163.com),我们会及时处理和回复。
原文地址"银行不良贷款不让辞职(出现不良贷款开除员工合理吗)":http://www.guoyinggangguan.com/dkzs/84398.html。

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官方微信
▲长按图片识别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