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房,个体户,农民工,都可用住房公积金了?,下面是乐福居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家庭主妇可以贷款吗
除了单位以及职工以外,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由个人存缴住房公基金,并享有提取,贷款等权益。
这就是这次修订版住房公积金条例的几点明显变化,也就是说只要按照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论是农民工还是个体户,甚至家庭主妇都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了。
目前有4亿人在城镇就业,而目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数只有1.1亿人,也就是说至少有3亿城镇就业人员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若是再加上,这次规定改革的,个体户和农民工都可以加入的话,那么这个数据,将是庞大。
第一:那么有人问乐福居,缴纳住房公积金都有哪些好处?
用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当优惠。
相比商业贷款,目前5年以上的商业贷款利率是4.9%左右,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是3.25%啊,相差多少。一算便知。
即使不贷款买房,满足条件也可以自由提取,用来付房租,装修和干别的。
目前个人不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有单位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立户,双方共同缴纳,存款有利息,而且连本带利全部归个人所有。
在退休后,尚未提取或从未使用过的住房公积金,可一次性结算本息予以销户提取,自由使用。
第二: 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
让个人和个体户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公积金优惠的贷款利率让他们低息贷款买房,有利于解决库存问题。
不过貌似也是一个远水解不了近渴的产品,对于房地产政策来讲也许是一个好事。
就目前来讲,必须缴纳一年以上才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那就还得等一年。
第三:个人适合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全部由个人来缴纳住房公积金,除非想用来贷款买房,还得提前一年准备,否则没有这个必要,因为公积金贷款利率很低。
住房公积金提取比较麻烦,除非买房,否则还要计算政策成本。
另外,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作为存款存起来固然是好,可是也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最后:个人缴纳公积金贷款,执行起来目前来看还有一定难度需求破解。
例如:工作不稳定问题?
缴纳多少的问题?
交存方式问题,或者断缴纳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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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谎称未婚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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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后
很多人要准备重新找工作了
入职的时候会让填写真实信息
如果撒谎了是否构成欺诈呢?
法治君带您看下这样一个案例~
案件详情
林某入职某网络公司,岗位为人事行政专员,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月工资3500元,合同期满月工资4000元。
林某在新员工入职申请表的婚姻状况栏填写“否”,个人简历也显示“未婚”,其在入职申请表中填写承诺其填写的内容真实无误,若有不实,承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接受公司的处理,不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两个月后,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关系,并向林某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辞退理由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严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关于资料真实性的约定条款。
同日林某签收了该《辞退通知书》。承认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个人认知偏差,以为摆酒后才算结婚,故在《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一栏填写未婚,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我没有告知公司的义务,而后告知公司怀孕状况,可遭到公司强行辞退。
之后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万元,仲裁委裁决驳回林某的仲裁请求。林某不服仲裁裁决,上诉至法院。
案件审判
林某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不妥,但公司解雇违法。
庭审中,林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作证、医院检查报告、聊天记录、辞退通知书、中国邮政邮寄单、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林某在应聘时提交的《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林某已婚的事实不符,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林某,并向林某邮寄送达了《辞退通知书》。林某入职过程中未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该行为是不妥当,其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应恪守诚信。
《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虽有个人申明若有不实,愿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可林某从事的是人事行政工作,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林某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且公司未提交公司章程证明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也未提交其他确切的证据证实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试用期录用的条件,故公司以林某《应聘信息登记表(A面)》及《新员工入职申请表》中“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500元。
法治君说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依照上述规定,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的是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招聘时对林某的婚姻状况有明确要求,且本案林某应聘的岗位为人事行政,婚姻状况不是其工作能力的影响因素,也不是林某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必需条件,公司也未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证明林某隐瞒已婚的事实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公司以林某入职时“婚姻状况”所填写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辞退林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治君觉得入职应该填写真实的信息
毕竟诚信是美德
如果没有隐瞒就没有之后的事情了
你觉得呢?
(案例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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