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基金业务迎新规 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下面是同花顺财经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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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证报,《中央企业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近日已内部印发。据悉,《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严格规范发起设立项目基金,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财务性基金。资产负债率超过国资委规定的行业管控线,集团管控能力弱,基金业务发生重大风险或较大损失,截至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基金业务整体累计亏损金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基金管理队伍能力不足,已设立基金投资效率低,募集资金大量结余等情形的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发起设立产业基金。中央企业应当审慎出资参与基金,规范出资参与政府投资基金,严格控制为承揽业务出资参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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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3〕4号)有关规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即日起开始调整。
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依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2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成都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调整为29353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此外,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进行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红星新闻记者 闫宇恒
编辑 李钰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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