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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存在委托贷款(什么叫委托贷款)

贷款知识 中国千顺 原创

深度分析:小贷公司之委托贷款(一)千顺·万顺,下面是中国千顺给大家的分享,一起来看看。

为什么存在委托贷款

近年来,受资金来源的限制,小贷公司的“只贷不存”经营模式的弊端逐渐凸显,资金短缺、资产流动性不足等问题成为了其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而经济下行的压力又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银根紧收,导致中小企业对小贷公司这条融资通道的依赖更加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成为了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和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有效途径。

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外源融资模式,既能够解决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能满足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还能迎合民间资本合法投资的需要,可谓“三全其美”。目前,重庆、湖南、安徽、贵州等地的金管局已经在积极为达到一定标准的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提供政策支持,且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深圳钱诚数字金融课题组负责人认为,小贷公司之委托贷款或许成为小贷公司值得研究的业务创新。委托贷款业务在小贷公司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其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委托贷款能够缓解小贷公司的资金供需矛盾,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率。由于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有限,通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民间资本合法地引入到中小企业融资中,为小贷公司注入新的资金,同时也能够满足中小企业迫切的融资需求。

其次,委托贷款能够使企业之间的借贷合法化。小贷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这样可以使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得到规范和合法化。

再次,委托贷款能够为小贷公司增加新业务、使其收入来源多样化。通过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小贷公司可以获得手续费等收入,同时也可以增加客户资源和提高客户黏性,为未来的发展奠定基础。

同时,深圳钱诚数字金融课题组负责人也指出,委托贷款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问题。如果不当操作,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对小贷公司和投资者都带来风险。因此开展这项业务需要拥有一定门槛和加强监管,建议先借鉴湖南的做法,通过扶持优质机构,逐步淘汰劣质机构的手段,进一步促进小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020年4月1日,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工作指引》明确指出,小贷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贷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但小贷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工作指引》强调,小贷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四不得”,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工作指引》还对小贷公司委托金额进行了限额,规定小贷公司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在任一时点上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准入门槛之一是,小贷公司上年度分类监管评级需要为A级。

《工作指引》明确了小贷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边界”。首先,小贷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贷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且小贷公司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以转账方式划转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账户。小贷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借款人费用。

其次,小贷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小贷公司应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提示委托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人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并签署《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

再次,《工作指引》指出,小贷公司委托贷款属于表外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资产负债表内不核算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在表外登记委托贷款的本金、利率、期限、用途等情况,在公司损益中核算委托贷款手续费。

总之,小贷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外源融资模式,既能够解决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能满足中小企业巨大的资金需求,还能迎合民间资本合法投资的需要。然而,开展该项业务需要注意风险和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门槛和加强监管。通过借鉴湖南的做法和其他地区的经验,逐步淘汰劣质机构,进一步促进小贷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待续)

什么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在实务中经常存在,它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息等代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贷款。受托银行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只是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及责任,其涉及的税收政策具体如下。

一、增值税

按现行税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贷款对委托方来说,将资金通过银行提供给借款人使用取得利息收入,即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对一般纳税人而言适用的税率为6%,应税收入为收取的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当然支付给银行手续费是可以取得服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需要指出的是,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资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是在税法是为认为与收取利息同一时间,同一项目,同一客户产生的,其实质是利息收入的混合销售行为,故其与利息一样,哪怕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二、印花税

在印花税的13个税目中,对借款合同的征税仅限于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协议,所以对委托贷款是否需交印花税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实务中,委托贷款有两种签订方式:

第一、双方签订的委托贷款

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是由资金提供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协合同及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各自的权利及义务分别在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故委托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无需交纳印花税,而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双方均应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交纳印花税。

第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

对于三方签订的协议,共约定了两个事项,委托事项和贷款事项,合同属借款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交印花税,合同当事人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对借款合同有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由于委托人只是一个资金提供方,所以它是不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故委托人无需交税,但银行及借款人应交纳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

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对于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由于目前金融企业已全面实行企业会计准则,银行对贷款利息收入的实现采用实际利率法,其实质是贷款的内含报酬率,也就是贷款在存续期间的现金折现为贷款当前的账面利率,两种利率有明显的差异。具体差异有两点:

第一、利息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名义利率下贷款结息日往往在第一季度的未月的21日,而在实际利率法下,对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新规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予以确认。

第二、确认方法不同:名义利率下确认的利息收入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的合同利息主算确认的,而实际利率法下,利息收入按照借款人使用贷款的时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即以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正由于税法与财务在确认收入的不一致,故会产生会差,需要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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